- 當(dāng)前常識信息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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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船舶發(fā)生意外,應(yīng)列入共同海損的費用有:
一、為了安全駛?cè)氡茈y港口、避難地點或者駛回裝貨港口、裝貨地點進行必要修理而在該港口或者地點額外停留期間所支付的港口費。
二、在避難港、避難地或駛回裝貨港額外停留期間的船員工資、給養(yǎng)、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以及為修理船舶而卸、儲、裝的費用或者在船上搬移燃料、物料及其它財產(chǎn)所造成的損、滅失而支付的費用。
三、船舶修理費。
四、貨物滅失、損失費。
五、運費損失費。
六、為代替可以列為共同海損的特殊費用而支付的額外費用。
七、保險費。
不能列入共同海損的費用是指無論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結(jié)束后發(fā)生的船舶或貨物因遲延而造成的損失,包括船期損失、行市損失及其他間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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