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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通知債務人核對情況
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申請企業(yè)破產,對申請人提出企業(yè)破產的理由,應通知債務人核對,并將核對情況書面詳細報告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指出: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債務人核對以下情況:
一、 債權的真實性;
二、 債權在不能償還的到期債務中所占的比例;
三、 債務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盏那闆r。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試行)》規(guī)定,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可宣告破產。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必須符合這一界定人民法院受理了債權人的申請,對申請內容的真實性必須核實,核實的主要方法是由債務人提供相關材料予以證實債權人的申請內容的真實可靠性,其主要內容有:
一、 債權的性質、債權成立的時間、是否超過訴訟時效,以確認債務人確實有該債務存在,并必須履行清償義務;
二、 債務人有多筆債務,債務人能按期清償?shù)膫鶆张c不能按期清償債務的比例,確定債務人清償?shù)哪芰Γ?/p>
三、 債務人確實有該債權,而且沒有清償?shù)哪芰蚯鍍斈芰τ邢蓿荒芮鍍數(shù)狡趥鶆盏哪芰Υ_實存在。
經查證,債務人有上述三種情況,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債權人不具備上述三種情況,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債權人的申請,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解決債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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