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價、地價分別評定的,房產稅以標準房價為計稅依據,地產稅以標準地價為計稅依據。
2、標準房價與標準地價不易劃分的城市,以標準房地合并價為計稅依據。
3、標準房地價不易取得的,以標準房地租價為計稅依據。
4、華僑、僑眷用僑匯購買或建造的租房,可以實際價格為計稅依據。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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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