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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稅務機關依法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稅務行政賠償主要是對侵犯 財產權的賠償。稅務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引起的民事侵權損害,對因相對人自己的行為致 使損害發(fā)生的,以及間接損失等,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賠償法),是我國繼行訴法之后又一部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密切聯系的重要法律。依照賠償法的規(guī)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 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該行政機關將作為法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因此,聯系稅務行政工作實際,結合稅收征管法、稅務行政復議及行訴法等法律 法規(guī),認真研究稅務行政中的國家賠償問題,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第一、稅務行政賠償 的涵義在法律概念中,賠償是人們最為熟悉的概念之一。實踐中,當權利主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受 到非法侵害時,就可以要求加害人給予賠償,使自己受到損害的合法權益得到恢復和彌補??梢姡?賠償的基本作用就是使受到違法損害的權利和利益得到恢復和彌補。 不過,能夠稱之為賠償的“恢 復和彌補”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它必須是人的自覺行為。因自然力作用或人無意識行為使受 損權益得到恢復和彌補,不能稱之為賠償。
2,這種恢復與彌補,只能由加害人或關系人承擔或 完成。
3,它應該具有經濟內容,如恢復原狀、返還財產或支付賠償金等;沒有經濟內容的其它 權利救濟手段,如向相對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不能稱為賠償。
4,致害行為違法。這是賠 償區(qū)別于補償的一個重要特征。合法行為使人身或財產權受到損害,受害人只能得到適當的補償, 不能享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常見的賠償屬于民事賠償,即平等主體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因侵權損害所給予的賠償。除此而外,隨著現代社會對“絕對國家主權論”“國 王不能為非”等原則的否定,以國家為賠償主體的國家賠償制度逐步形成,并迅速匯聚成世界性的潮流。
什么叫國家賠償?通俗地說,就是以國家為主體的侵權損害賠償。嚴格地講,它是指國家機 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依法由法定賠 償義務機關給予的賠償。由此可見,所謂稅務行政賠償,就是稅務機關作為法定的賠償義務機關, 在其自身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依法進行的賠償。例如: 某稅務機關違法扣押了納稅人的財產并造成損壞,該稅務機關就應當修復并返還財產。稅務機關修 復和返還財產的行為,就是稅務行政賠償。稅務行政賠償制度的確立和實施,有助于預防和減少稅 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政行為,提高稅務執(zhí)法水平;有利于對管理相對人給予最充分的權利 救濟,使其受損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復與彌補;也有助于防止相對人對稅務職務行為的阻 撓,為稅務工作人員創(chuàng)造一種不受訟爭干擾的外部環(huán)境,提高稅務機關的工作效率。
第二、稅務行政 賠償的范圍按照賠償法的規(guī)定,我國國家賠償的范圍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行政賠償;二是刑事賠償 ;三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違法采取保全措施、強制措施以及執(zhí)行錯誤等的賠償, 顯 然,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屬于行政賠償,甚至僅僅局限于行政賠償中侵犯財產權的賠償 。
首先,刑事賠償和民訴、行訴中違法采取強制措施等的賠償,屬于國家機器中 司法序列的賠償問題;
其次,在行政賠償中,由于法律法規(guī)未賦予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限制公民 人身自由的權力,如采取拘留、拘禁等強制措施,其行使職權中涉及人身權的“離境清稅”,也只是通知海關而非自已直接行使,這樣,稅務機關行使職權一般不應當涉及公民的人身權,進而成為 侵犯人身權的賠償義務機關。與之相反,為了保障稅務機關順利行使征稅權,法律法規(guī)賦予稅務機 關相應的罰款、沒收財物、扣押、查封、凍結財產等權力。
所以,稅務機關如果違法行使職權造成 損害賠償,往往不是對管理相對人人身權的損害賠償,而是對財產權的損害賠償。
按照列舉式與概 括式相結合的方法,賠償法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財產權的損害賠償分為四種情況:一是違 法實施行政處罰;二是違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三是違法征收財物和攤派費用;四是其它違法行為 。結合征管法和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八項十五條)來看,稅務行政行為中絕大多數行為違法 ,都可以歸入以上四個方面,相對人都享有取得賠償的權利,稅務機關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 地說,稅務行政賠償的范圍主要表現在下面三個方面:
1、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果違法實施 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賠償法規(guī)定的違法實施行政處罰諸方式中,與 稅務機關密切聯系的主要有兩種:一是罰款;二是沒收財物。罰款是目前行政管理中運用最為廣泛的一種處罰手段,稅收征管法“法律責任”中絕大部分條款都有罰款的規(guī)定;在懲治偷稅、抗稅犯 罪的補充規(guī)定中,對依法免于刑事處罰的犯罪也有罰款的規(guī)定。與之不同,沒收財物的處罰在稅務 行政中覆蓋面較窄,主要集中在違反發(fā)票管理和非法提供帳戶、證明等進行偷騙稅的行為上。但是 ,無論是給予相對人罰款還是沒收財物的處罰,如果行為違法并造成損害,稅務機關就應當承擔賠 償責任。
2、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造成損害,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 任。賠償法中限制財產的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指的是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的行為。在 稅務行政中,法律將限制財產的行政強制措施分別規(guī)定為稅收保證、納稅擔保、稅收保全措施和稅 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等不同方式。
換言之,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措施,都應該歸結在行政強制措施中, 如果違法造成損害,都會引起稅務行政賠償的后果。此外,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征收財物造 成損害,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據稅務行政復議條例對受理范圍的界定,稅務機關的征稅 行為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征收稅款;二是加收滯金;三是審批減免稅和出口退稅;四是委托扣繳義 務人作出的代扣代征稅款的行為。稅務機關在依職權實施上述行為時,如果違反法律規(guī)定,錯收多 收稅款和滯納金,應當審批的減免稅和出口退稅未予減免等,都會導致稅務行政賠償。
由此可見, 稅務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和征稅行為時,要避免成為賠償義務機關,必須嚴格遵循 依法行政的要求。例如,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就需要準確地確定處罰主體、對象及適用條款。比如 對違反征管法37條和38條的相對人,法律規(guī)定應當先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申誡罰,限期不改的 才處以罰款。稅務機關就不能未經申誡就罰款,或者將申誡加罰款同時并用。再則,由于法律對罰 款規(guī)定了一個幅度,賦予稅務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就應當防止出現“濫用 職權”和“顯失公正”,因為他們在訴訟中可以判決變更或撤銷。此外,由于行政處罰不涉及稅收入庫問題,不同于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在相對人提起復議和訴訟期間應停止執(zhí)行,也可以防止因處罰違法承擔賠償責任。需要強調指出,稅務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處罰、違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和違法征收財物等行為,侵犯了相對人的財產權,其承擔賠償責任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該行政行為被稅務機關或司法機關裁決否定;二是該行政行為在事實上已經損害了相對一方的財產利益,如罰款已上交,查封、扣押、凍結和拍賣財產等已經執(zhí)行。
第三、稅務行政賠償的限制稅務行政 賠償的限制,也稱稅務行政賠償責任的例外,其主要指法律規(guī)定稅務機關不承擔賠償的情形,同時也包括對賠償程度的限制。
從不同的角度考察,稅務行政賠償責任的限制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1.由行為性質引起的稅務行政賠償限制。稅務違法行政行為一般是由稅務人員實施,稅務機關之 所以對這種侵權行為負責,就在于它是一種職務行為。如果稅務人員實施的行為純屬個人行為而非職務行為,造成了侵權損害,就是一種應由自己負責的民事損害而非行政損害。對這種由個人行為 引起的民事侵權損害,稅務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2.由損害原因引起的稅務行政賠償限制。按照賠償法規(guī)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無論相對人在主觀上是屬于故意 還是過失,稅務機關均不承擔賠償責任。之所以如此,因為這種損害源于相對人自己,與稅務機關 及其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所以,盡管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可能違法, 依法仍然不承擔賠償責任。例如,某稅務機關違法作出了扣押某納稅人財產的決定,在執(zhí)行中納稅人因氣憤而摔壞了錄相機一臺。顯而易見,稅務機關的違法行為與錄相機的損壞并無直接關連,因而該納稅人沒有就此向稅務機關申請賠償的權利。
3.由法定標準引起的稅務行政賠償限制。由于 我國賠償法是根據“補償性賠償原則”制定的,因而在賠償標準或賠償程度上僅限于對直接損失的 賠償,不包括對間接損失的賠償。例如:某稅務機關查封了一個企業(yè)的原材料,造成該企業(yè)停產或 半停產一個月,當該查封行為被確認違法以后,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的途徑就是解除查封;如若 因查封導致原材料損毀的,稅務機關應通過恢復原狀或支付賠償金的方式給予賠償。至于因查封導 致企業(yè)停產半停產期間的間接損失,即可得利益,稅務機關不予賠償。再如: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 員處以罰款、沒收財物、征收財物的行為被確認違法,應返還財產;但是,對所處罰款、沒收或征 收的貨幣資產的利息,稅務機關不予賠償,即奉行“返還財產不加利息”的原則。
根據賠償法的規(guī)定,除以上三種限制外,如果法律規(guī)定的其它限制(僅限于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稅務機關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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