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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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涉外繼承公證是公證處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申請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繼承中具有繼承權利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我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xié)定的,按照條約、協(xié)定辦理。
辦理涉外繼承公證,申請人為法定繼承人的,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通行證)及復印件;
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勞資、組織)部門或其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與被繼承人及其他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信函;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被繼承遺產的產權證明;
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的親屬關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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