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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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①“匯票”或“本票”或“支票”字樣;
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本票為無條件支付的承諾),不得記載“資金到達后付款”、“貨物交付后付款”等字樣;
③確定金額(支票金額可授權補記);
④付款人名稱(本票不必記載此項);
⑤收款人名稱(支票不必記載此項);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事項的認定)
①付款日期,未記載則為見票即付;
②付款地,據以進行票據提示或確定拒絕證書作成地、訴訟管轄。a、在匯票,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b、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c、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
③出票地。a、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b、本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為出票地。c、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任意記載事項
若出票人票據上載有“不得轉讓”字樣,票據不能再依票據法規(guī)定的背書方式轉讓,出票人后手亦不得以此票據進行貼現(xiàn)、質押。票據持有人背書轉讓該票據的,這時的轉讓只是普通債權的轉讓,取得權利的受讓人無論是否善意,都不得主張對人抗辯的切斷,不得主張善意取得,轉讓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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