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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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09
納妾指有配偶的男子又娶女子為偏房。妻是舊社會一夫多妻良產物。納妾問題應區(qū)分不同情況。1950年婚姻法施行前的納妾,可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的有關解答精神處理。1950年6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解答道:對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納妾,一般的可以“不告不理”;但女方提出離婚或其他合過要求時,人民法院應依法處理。1953年3月19日又解釋說:依婚姻法規(guī)定,婚姻是一夫一妻制的。至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納妾是舊社會遺留下來的問題,是否離婚,要看女方(妻、妾)要求來決定。如果女方沒有這樣的要求,就仍應讓他們保持原來共同生活破關系。據此,1950年婚姻法施行前的納妾不按重婚處理。1950年婚姻法規(guī)定:“禁止重婚、納妾。”故該法生效后出現(xiàn)的納妾,則是一種重婚行為,應當堅決取締。近年來出現(xiàn)的包“二奶”,妻與“二奶’同堂的,即是納妾,應依法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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