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商標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p>
這是符合國際慣例而對外國人和外國企業(yè)在申請商標注冊所采取的強制委托代理原則。
過去,對外國人和外國企業(yè)在我國申請商標注冊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只有國家指定的幾家涉外商標代理組織才可以代理, 但從1995年3月11日起,只要是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商標代理組織都可以開展涉外商標的代理業(yè)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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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