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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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1、原審人民法院院長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必須報經審判委員會決定。
2、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人民檢察院抗訴,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具體程序: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法律效力的裁判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向同級人民法院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對于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人民法院應當再審,開庭審理抗訴案件時應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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