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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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23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二)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fā)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guī)定,對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會員費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因此如果您所說的企業(yè)向顧客收取的“辦卡費”“續(xù)約費”“會員費”是因銷售貨物而同時收取的費用,也應屬于增值稅的價外費用,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如果是單獨收取的、與銷售貨物無關,則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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