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2.0




已有1人評價
瀏覽:2726次下載:3次
發(fā)布時間:2010-07-28
所謂無處分權人,就是對歸屬于他人的財產沒有權利進行處置的權利或者雖對財產擁有所有權,但由于該財產上負有義務而對此不能進行自由處分的人。無權處分的合同就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因無權處分他人財產而簽訂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點:
(1)無處分權人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這里所說的處分,是指法律意義上的處分,例如,財產的轉讓、財產的贈與、在財產上設定抵押權等行為。財產只能由有處分權的人進行處分,無處分權人對他人財產進行處分是對他人財產的侵害,即使是對其有財產享有權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處分其應有的部分,不能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因為共有財產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某個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就構成無權處分行為。
(2)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簽訂的合同必須經過權利人的事后追認或者在簽訂合同后取得對財產的處分權。這里的權利人,是指對財產享有處分權的人。所謂追認是指權利人事后同意該處分財產行為的意思表示。這種追認可以直接向買受人作出,也可以向處分人作出,可以用口頭形式作出,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作出,不管用何種形式,追認都必須用明顯的方式作出,沉默和不作為都不視為追認。追認是一種單方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就是使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發(fā)生法律效力。在權利人追認前,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在得到追認前,買受人可以撤銷該合同。在追認以后,則合同將從訂立合同時就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

2.0




已有1人評價
瀏覽:2726次下載:3次
發(fā)布時間:201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