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企業(y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的建材產品,免征增值稅。其摻兌比例既可以以重量計算,也可以以體積計算。因此,對所生產的建材產品參兌上述廢渣比例不論是按照參兌重量計算還是體積計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稅。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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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