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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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2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2條規(guī)定:
(1)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因不同的聯營形式而有所區(qū)別:
①法人型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由法人型聯營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②合伙型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由合伙型聯營體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該協(xié)作型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聯營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聯營體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確有困難的,如法人型聯營體已經辦理了注銷手續(xù),合伙型聯營體應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而未辦理注冊登記,或者聯營期限屆滿已經解體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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