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條例規(guī)定,職工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而對職工應休而未休的帶薪年休假天數,單位應按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而不是事后用補休方式來代替。至于一些單位采取的集體旅游、發(fā)放物資等方式,它們更接近于單位福利,也不能代替帶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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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