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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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04
傳喚是在偵查活動中訊問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時候,依法采用的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訴訟方法。拘傳是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的一種。是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沒有關押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傳喚后沒有正當理由而拒不到案接受審訊的,強制其到案的措施。這種強制的措施包括使用戒具。因為使用這種方法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涉及他的人身權(quán)利問題,因此拘傳犯罪嫌疑人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1、在采用拘傳時,必須嚴格掌握拘傳的條件。拘傳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必須經(jīng)過傳喚而不到案的;二是不到案沒有正當理由,而且有影響訴訟進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沒被傳喚或者沒有接到傳喚,或者雖接到傳喚,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災害或患重病等無法到案的情況,都不應采取拘傳的方法。采取拘傳只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使用戒具必須慎重。如果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時,犯罪嫌疑人沒有反抗,就不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到案,就不再繼續(xù)使用戒具。
2、對于不需要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內(nèi)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也就說,指定的地點應當是犯罪嫌疑人當時工作生活所在的市、縣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層組織及所在單位等,不能到外省、外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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