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fā)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在新產品制造方法發(fā)明專利侵權訴訟中,專利權人只需提供其專利被侵害的事實,而由對方舉證證明自己的制造方法并非專利方法,或者依法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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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