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會除按照其制定的仲裁費用表向當事人收取仲裁費外,可以向當事人收取其他額外的、合理的實際開支費用,包括仲裁員辦理案件的特殊報酬、差旅費、食宿費以及仲裁庭聘請專家、鑒定人和翻譯等的費用。仲裁委員會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后申請撤銷的案件,可以視工作量的大小和實際開支的多少,收取仲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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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