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買受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則出賣人不承擔法律責任。如在房屋買賣中,買受人明知標的物仍在租賃期內而同意購買,則買受人不可要求解除合同,也不可要求出賣人返還價款及賠償損失。再如買賣雙方均知道或憑雙方的經驗或常識應該知道所買賣的標的物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一旦遭到知識產權人的追訴,出賣人可以不就買受人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買受人的損失由買受人自負。對于買受人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第三人對標的物享有權利,出賣人負有舉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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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