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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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第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第二、行政處罰針對的是已經(jīng)存在的違法行為,如果只有違法的可能性,而尚未發(fā)現(xiàn)有違法活動,就不能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只能依法采取預防性的行政措施(如執(zhí)法檢查、扣押等)。
第三、行政處罰由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實施。其他國家機關、如權力機關、司法機關,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主體。
第四、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社會實施行政管理的手段,它不能用于行政機關的內(nèi)部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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