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營管理者(以下簡稱甲方):
場內經營者(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雙方就租賃場所進場經營的有關事宜經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 租賃場所
乙方承租甲方坐落于 市場內 (場地),僅限用于經營 業(yè)務;庫房場地面積 平方米,庫房場地位置為 。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個月。
第三條 租金、費用及其支付時間、方式
(一)租金及其支付時間、方式
租金 元/月(人民幣,下同),總額為 元,大寫 。庫房場地租金 元/月,總額 為元,大寫 。
支付方式
。
(二)水電等費用及其支付時間、方式:
。
(三)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場地和庫房及其相關設施交付乙方驗收使用。
第四條 保證金
乙方在支付租金的同時,向甲方支付租金總額 %計 元,大寫 元
的保證金,作為履行合同和提供商品服務質量擔保,當保證金不足上述金額時,應在 日內補足。
第五條 保險
甲方投保的范圍為:(公共責任險/火災險)、 。
乙方投保的范圍為: 。
第六條 甲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應當協(xié)助乙方申辦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和各類經營許可證并建立檔案。
(二)甲方有權向乙方索取商品檢驗合格證明、商標使用證明,按現行合法的質量標準和管理制度的規(guī)
定,對乙方經營商品的安全、質量狀況進行檢查,并協(xié)助建立重要商品購銷和商標臺賬。甲方應將檢查結果
及時告知乙方,并予以公示。對檢查發(fā)現的不合格或不合法的商品,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九條相應的規(guī)定進行處置。因檢查、處置不合格或不合法商品而產生的相應費用由乙方承擔,費用可向乙方收取或在乙方保證金中扣除。
(三)甲方有權禁止乙方銷售并可處置假冒侵權商標商品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明令禁售的商品或其他來源不明、不合法的商品;甲方有權處置乙方擅自使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禁用物品和影響消防安全的物品;甲方有權對乙方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本合同約定的行為予以立即制止和督促改正,并按合同約定處理。
(四)甲方發(fā)現乙方已銷售的商品存在安全隱患的,應與乙方及時采取措施告知買受人或召回商品,積極消除隱患。
(五)乙方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難以及時從乙方獲得賠償的,甲方有義務向消費者先行賠償,并可以向負有賠償責任的乙方追償。
(六)甲方不得隨意變動市場用途和布局,不得無故干涉乙方的合法經營活動;甲方為乙方提供日常經營所需基本條件和相關設施,并負責對出租場所及其相應的設施進行維修并承擔費用。
(七)甲方應當積極履行市場管理職責,做好管理和服務工作,維護市場正常經營秩序,保障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確保市場良好的經營環(huán)境。
(八) 。
第七條 乙方權利義務
(一)乙方必須辦妥證、照或農民自產自銷備案等手續(xù)后,方可從事合法經營活動口乙方承諾自覺遵守甲方制定的有關市場管理制度、經營規(guī)則,并按時繳納租金。
(二)乙方承諾“不制假、不售假、不存假、不欺詐”和“無假冒商標、無虛假廣告、無不正當競爭、無侵權現象、無欺行霸市”。
(三)乙方保存并出示能夠證明合法進貨來源的原始發(fā)票、單證(包括商標使用證明)等資料(農民自產自銷農產品除外),并保證單證真實齊全,單證上的品種、數量與實際相符。特約經銷晶牌商品的,乙方應出示供貨方的授權證明。
(四)人場經營政府規(guī)定或甲方認定必須查檢后方可上市的商品,乙方不得擅自銷售,應先到甲方指定處申報,經甲方抽檢或報有關部門檢測合格后,方可經營。經甲方抽檢為不合格的產品,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復檢,但乙方須預付復檢費用(復檢合格的,甲方返還復檢費用)。
(五)乙方不得跨門(攤)經營,保持場地整潔干凈并負責“門前三包”;乙方承租的場地不得擅自轉租或分租。市場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內部非乙方承租場地范圍內的廣告發(fā)布權歸甲方所有;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上述范圍內進行廣告宣傳。
(六)如政府部門要求場內行業(yè)或場地暫停營業(yè)、調整、整修的,乙方應當積極配合甲方工作。
(七)因甲方違反合同約定給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有對承租的場地和庫房進行裝修的權利,如因裝修不當造成對承租場地和庫房等相關設施的損壞,乙方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承擔修理費用或者對損害部分予以賠償。
第八條 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擔相應責任外,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無照經營,制售假冒侵權商標商品,欺行霸市,壟斷貨源,價格欺詐,哄抬物價,拉幫結派,惡意擾亂市場秩序或參與黑惡勢力,威脅場內經營者生命和財產安全,影響社會治安等違法、犯罪行為的。
2.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罰滿兩次或吊銷、撤銷而收回經營證、照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3.銷售假冒侵權商標商品或國家明令禁售商品或其他來源不明、不合法的商品或使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禁用物品或違反市場管理制度,經書面勸告或責令暫停營業(yè)后,仍不改正滿兩次;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
4.在市場內吵架斗毆、酗酒鬧事,不服從甲方管理和檢查,經書面勸告或責令暫停營業(yè)后,仍不改正滿兩次或情況嚴重的。
5.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所承租的場地和庫房轉租、分租;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場地和庫房,經甲方書面通知未改正的。
6.逾期——天,經書面催告仍未支付租金、水電費、 等費用以及補足保證金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擔相應責任外,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擅自變更出租的場地位置、布局而影響乙方正常經營的。
2.擅自變更場地的用途而影響乙方使用的。
3.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和各類經營許可證的。
4.甲方濫用管理手段或對乙方采取不適當的處理方式,給乙方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或導致乙方不能開展經營活動的。
5. 。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核查乙方經營資格或未對乙方銷售商品及其商標盡督查、檢查、管理義務,給乙方或消費者或商標所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和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二)甲方逾期交付場地或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水電費、 以及補足保證金的,均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天。
(三)租賃期間,甲方確需收回場地和庫房的,必須提前 個月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合同,同時支付給乙方違約金,違約金以剩余租期內可收取租金金額的 %計算,并退還有關的預收費用(不計利息)和保證金;乙方因特殊情況需要退租的,必須提前 個月書面通知甲方終止合同,同時支付甲方違約金,違約金以剩余租期內應交租金的 %計算。
(四)乙方違反本合同相關約定的,甲方有權對乙方采取以下適當的處理方式:
1.談話、教育;2.書面勸告、警告;3.當場處置存在即時危險或經檢查不合格的商品;4.暫扣來源不明、不合法的商品,移交有關部門處理;5.責成書面檢查,并予以公示;6.收取抽檢和組織銷毀、處置檢驗不合格商品的費用;7.扣除保證金并責成限期補足;8.暫停營業(yè) 天;9.單方解除合同,清退出場;10. 。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租賃期滿未能續(xù)租或因合同解除等原因提前終止的,乙方必須在租賃期滿之日或合同終止后 天內將租賃的場地、庫房和配套設施以良好、適租的狀態(tài)交還甲方。乙方拒不交還的,甲方有權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二)甲方收到乙方退場請求并終止合同,或甲方按本合同約定取消乙方入場經營資格的,雙方應在合同終止之日或取消乙方入場經營資格之日起 天內,在扣除消費者先行賠償金、違約方違約金等發(fā)生的費用后,按“多退少補”原則,結清租金、保證金及有關費用。
(三) 。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產生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附則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證照登記部門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其他通訊方式: 其他通訊方式: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