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知識產權系列之十三
劉春泉
湖南科力遠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8月7日發(fā)布重大訴訟判決公告稱,由于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打贏了與英可高新技術材料(大連)有限公司、英可高新技術材料(沈陽)有限公司、湖南凱豐新能源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的二審案,法院終審判決被告方停止侵權,賠償共計5000多萬元。這個數字,比科力遠最近三年平均凈利潤都高!
事實上,這個判決的關鍵,也許還未必在這5000多萬的賠償金上。中國的知識產權的訴訟,在賠償金額上一直比較保守,5000多萬元這個數字固然很吸引眼球,但對卷入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企業(yè)而言,更有殺傷力的,卻是另外一個判決“停止侵權”。因為按照法律規(guī)定,判決停止侵權的,被告實施專利的行為必須停止。筆者不了解這個案件和相關行業(yè)的具體情況,尚不清楚涉案的這個專利是不是被告方根本繞不開的核心生產技術或者工藝。如果真是被告生產經營所必需又繞不開的技術,那從法律上來說,除非獲得原告方的專利許可,那么其生產就必須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停止生產。否則,權利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在法治相對較為健全的國家,侵權人因為輸掉專利官司而被迫關掉工廠的事例,俯拾皆是,不足為奇。這也是今天為什么跨國公司都十分重視知識產權的根本原因。在法律的可預見性明確的情況下,抱著僥幸心理冒險侵權,是不會有好果子吃的。
長期以來,對于知識產權的審判,中國法院一直重視侵權是否成立這樣的定性問題,而對于賠償金額多寡這樣的定量問題,則缺乏足夠的重視和研究。反映在司法實踐上,中國的知識產權判決賠償金額總是很難讓權利人滿意,甚至贏了官司輸了錢也是常有的事。當然,這種尷尬局面在近年來逐漸開始有了一些轉機。比如,中國民營企業(yè)正泰集團與世界低壓電氣巨頭施耐德的專利侵權糾紛案,溫州中院判決施耐德賠償正泰3億多賠償之后,浙江省高院二審調解成功,去年春天達成庭內和解,施耐德向正泰賠償1.5750億元人民幣。這是迄今為止中國知識產權審判賠償最多的判例。
再如,中糧集團訴北京嘉裕東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商標侵權案,法院判賠1000多萬。原西安重型機械研究所高級工程師引發(fā)的商業(yè)秘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西安中院判了1700多萬元的賠償。美國教育服務中心訴新東方著作權糾紛,一審判決賠償1000多萬,二審改為600多萬。G2000商標案,杭州中院判賠2000萬。武漢晶源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訴日本富士化水工業(yè)株式會社和華陽電業(yè)有限公司專利侵權案,去年底經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賠償5000多萬并要支付專利許可使用費等等。綜合來看,在知識產權各領域,各地都出現了賠償數以千萬計的判決,至于索賠上億甚至幾個億的,已經是“屢創(chuàng)新高”了。
據報道,這次科力遠公司知識產權訴訟,被告是礦業(yè)巨頭淡水河谷旗下的企業(yè),英可是世界第二大泡沫鎳供應商,兩被告大連英可與沈陽英可合計泡沫鎳年產量超過300萬平方米,假設被告停止侵權真會導致繞不開本案涉及的專利而必須停產,則這些產能和供應量的消失,對泡沫鎳的價格乃至產業(yè)格局究竟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相信讀者自有分析判斷。也有人猜測,科力遠公司打這個專利官司,未必沒有通過訴訟手段撬動行業(yè)競爭格局的戰(zhàn)略考慮。若果真如此的話,筆者的看法是,說明中國企業(yè)也在這些年的知識產權敗訴中學乖了。我們在國內外訴訟中付出了那么多的學費,到底沒有白交。
科力遠公司在其公告中說,“本案的勝訴對于公司維護知識產權和保護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有利于提升公司泡沫鎳產品的盈利能力,提高行業(yè)地位,增強市場競爭力,并為公司生產新能源汽車用動力電池提供了有力的原料保障”。這些都沒有錯,但是,筆者查閱其公開資料,卻沒有發(fā)現多少關于其研發(fā)和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投入的信息。目前中國企業(yè)的競爭對手,都是實力雄厚的跨國公司,科力遠對英可的勝訴以及之前正泰對施耐德的勝訴,當然值得高興,但無論如何這還都只是個案,這些勝負也不過是一城一池的得失,還遠不能代表中國企業(yè)在知識產權上翅膀已能硬起來了。如果像華為那樣一以貫之持續(xù)研發(fā)投入(小步慢跑,持之以恒,假以時日,終有大成)的公司依然形單影只,則中國眼下這樣的知識產權訴訟成功個案可否能持續(xù),筆者也仍不免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