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和律師要恪守從業(yè)的基本要求和道德底線,打破傲慢與偏見,以自身點滴的言行影響并引導民眾學會對法律的尊重,在每一件平凡瑣事的糾紛處理中學會彼此間的相互尊敬。他們之間的關系,不是隔閡,而是理解;不是緊張,而是交涉;不是對抗,而是包容;不是防范,而是交流
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新規(guī)定:法官參加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個人組織的研討、座談活動,將視為違規(guī)交往。
同為法律職業(yè)共同體,同為以法律為信仰者、堅守公平正義者,法官和律師之間的關系再次引發(fā)業(yè)界深思:法官與律師之間到底可否交流?他們之間的交流空間應該有多大?
律師法官不可能杜絕往來
記者了解到,此新規(guī)定來自《關于建立法官與律師良性互動機制的意見》共16個條款,強調法官與律師應該在合法、獨立、尊重、互信的原則上互動,其中四分之一的條款涉及法官與律師應加強相互配合與監(jiān)督,確保司法廉潔。
“法官和律師不是不能見面、交流,而要看他們如何互動?!睂τ跇I(yè)界的質疑,浙江省高院院長、省法官協(xié)會會長齊奇如是解釋。他說,現(xiàn)實中確實存在法官和律師不正當交往的事實,近年來法官淪為階下囚的案件并不鮮見,案件中曝出法官和律師間的不正當交易,讓公眾們誤認為———只要法官和律師交往就是不好的。
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王幼璋看來,法官和律師應該同守一條底線,共擔一份責任。而這“同一條底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魏新璋理解為“維護司法尊嚴”。他認為,意見的出臺有利于法官和律師素質的共同提高。
但是,是否律師和法官必須因此完全杜絕往來?齊奇認為“是不可能的”,“事實上,法官和律師同為法律職業(yè)共同體,也需要業(yè)務間的交流”。魏新璋表示,意見的簽署只是法官和律師良性互動的重要措施,法官與律師之間關系的良性發(fā)展不能僅僅依賴它。
正當交往不是司法腐敗根源
律師王欣子不避諱地說,頻發(fā)的司法腐敗案有個“慣例”,就是法官落馬大多和律師的不正當交往有關,這也許是浙江高院出臺規(guī)定的根源之一,司法腐敗問題確實該長抓不懈,實現(xiàn)法官與律師良性互動也確實需要制度上的保障。
但是,對于意見禁止法官參加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個人組織的研討、座談活動的規(guī)定,王欣子表示質疑:“問題是,組織與制度保障該不該只抓活動形式?”事實上,公檢法司律,這5種人是法律共同體,“他們不僅在業(yè)務上需要互相溝通交流,更需要并肩作戰(zhàn),共同承擔捍衛(wèi)司法公正的責任。在我看來,法官參加律師的業(yè)務研討會是件非常有意義的事情,它可以促進雙方的業(yè)務切磋,促進對法治的深度理解”。
王欣子說,不從職業(yè)道德、職業(yè)紀律和檢查監(jiān)督機制這些根源下手,反而從交往形式這個皮毛下手,無異于隔靴搔癢,“這似乎在法官和律師之間豎起了一道高墻。作為律師,我不無敏感地認為,該準則建立在對律師的高度防范心理之上,仿佛律師天生唯利是圖,毫無社會責任感,只要律師和法官接觸就不正當。如果不是這個邏輯,為什么不以同樣的方式禁止法官和檢察官、公安人員的交往呢?實際上法官和檢察官、公安機關也可能存在很多利害關系”。
律師呂良彪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法官與律師,既不是“冤家”也不是“親家”,而是同為法律人的“本家”,同是法律共同體的一員。要認識到的一點是,實現(xiàn)法官與律師良性互動的基礎是建立法官與律師互相尊重與認同的司法倫理。
法官與律師可以良性互動
“法官與律師必須要實現(xiàn)良性互動,因為在司法活動中,只有作為國家公權力代表的法官與作為公民私權利代表的律師實現(xiàn)良性互動,才能均衡實現(xiàn)公正、效率與效益這三大司法的基本價值追求,實現(xiàn)社會正義?!眳瘟急胝f。
事實上,法官與律師良性互動的案例并不鮮見。2009年8月4日,云南省法官協(xié)會與云南省律師協(xié)會首次召開常務理事聯(lián)席會,并聯(lián)合發(fā)表《共同宣言》,宣告法官與律師要共同奉行遵循相互尊重、相互協(xié)作、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原則,也要加強互動溝通,建立穩(wěn)定、暢通、有效的交流平臺以及良性、健康的互動關系,讓公正的理念薪火相傳。
“法官與律師的良性互動可促進彼此深刻理解另一方的‘游戲規(guī)則’與價值取向,這對于律師的工作、對于法官實現(xiàn)審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都是有幫助的?!眳瘟急氡硎?,法官與律師之間沒必要筑起高墻,只要破除實踐中的一些障礙,司法隨意化和律師“勾兌”法官的現(xiàn)象必將會減少,良性與理性的法官與律師關系最終將建立起來。
“做好一個前提其實很重要,就是完善律師的執(zhí)業(yè)保障制度,從司法體制上確立律師應有之地位和權利,保障律師意見的充分表達與被聽取?!眳瘟急肱e例說,很多情況下,律師意見是否被采納并不完全取決于其意見是否符合案件事實、是否具有足夠的法律依據(jù)、是否充分有效地說理,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庭上的主觀認識甚至是好惡,若這個現(xiàn)狀改變,所謂的暗中“勾兌”當然會減少。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田成有說,法官要以公開、透明的裁判活動和公平、服眾裁判結果來贏得律師的尊重,尊重律師就是最好地服務于當事人,就是對法律最好的負責。律師要感謝法官的辛勤付出,尊重法官就是最好地尊重了法律,就是最好地展現(xiàn)了自己的人格本色,“我們要恪守從業(yè)的基本要求和道德底線,打破傲慢與偏見,以自身點滴的言行影響并引導民眾學會對法律的尊重,在每一件平凡瑣事的糾紛處理中學會彼此間的相互尊敬”。
在田成有眼中,法官和律師的關系不是隔閡,而是理解;不是緊張,而是交涉;不是對抗,而是包容;不是防范,而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