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國家發(fā)改委財政金融司司長徐林24日說,我國計劃實施一系列稅收體制改革,包括優(yōu)化增值稅和營業(yè)稅稅收制度,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統(tǒng)籌企業(yè)稅費負擔,實施資源稅改革;推進房產稅改革;繼續(xù)實施個人所得稅改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稅收體制經歷了“兩步”改革:利改稅和1994年稅制改革。特別是1994年的稅制改革,使我國的稅收體制向市場型稅收體系邁進了一大步。
但我國現行稅收體制還有一些“軟肋”,要真正建立起完善的市場型稅收體制,應從稅收的“民生性”角度進行“琢磨”。
稅與費的區(qū)別,是兩者的交付者與受益者不能完全一一對稱。但稅收的收入項目卻可以與涉及民生的支出項目一一對應,如社會保障稅等,這便使稅收具有“民生性”的味道了。
從更深層次角度理解,稅收存在的意義,在于滿足日益增長的社會公共需要;稅收存在的目的,在于使人們在有稅收的生活環(huán)境中生活,能夠比無稅收的生活環(huán)境過得更好,沒有稅收,人們的社會公共需要無從滿足,或花費的成本高昂,這就是稅收“民生性”的內涵所在。
完善稅收體制,體現稅收的“民生性”,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完善地方稅體系,二是對涉及“民生性”的關鍵稅(費)進行改革。
從公共支出角度看,許多涉及民生的項目都屬于地方性公共商品,如治安、基礎性教育、道路和醫(yī)療服務等,而地方性公共商品的提供者是地方政府,所以地方稅體系不完善,直接影響到地方的財政能力,直接影響到諸如治安、教育、醫(yī)療等涉及民生項目的供給。民生中一些反映出來的熱點問題,如“上學難”、“看病難”,都與地方政府的財力不足有關。
目前地方稅收的主要來源是一些帶有共享性的稅種,如營業(yè)稅、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而地方專享稅卻收入微薄,未成為地方稅體系的中堅力量,這就要求對現行地方稅體系進行重新調整。地方稅主體稅種的選擇一般基于以下幾點考慮:一是該稅種稅源充裕;二是該稅種稅基具有地方性的特點;三是該稅種能滿足純地方性公共商品的需要。
從西方國家的現狀看,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障稅是中央政府的主要來源,而財產稅是地方政府收入的核心。國內探討房產稅改革的角度,多集中在其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上,其實,房產稅制度的改革,還應從完善地方稅體系的角度進行討論。
涉及“民生性”的一些關鍵稅(費)主要包括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障稅、城市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
最近,有人提出個人所得稅應建立在家庭收入的角度上,這是個好主意。但據我國目前的現狀,在個人所得稅的改革中,應考慮推行“負個人所得稅”,即政府對于低收入者,按照其實際收入與維持一定社會生活水平需要的差額,運用稅收形式,依率計算給予低收入者補助。在當前居民收入差距呈現拉大趨勢的情況下,負所得稅對低收入居民具有較大的幫助。
目前,我國社會保障稅還稱為社會保障費,未來改革的關鍵,并不是將社會保障費改為社會保障稅,關鍵是盡量擴大其涵蓋范圍,并依據經濟發(fā)展狀況、就業(yè)狀況對其稅率進行靈活調整。
針對當前居民“上學難”、“看病難”的問題,應對現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進行改革。城市維護建設稅應改為城市維護和衛(wèi)生設施建設稅,使政府拿更多的資金提供足夠的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及場所。教育費附加應改為教育稅附加,增強該筆收入的剛性,并嚴格規(guī)定??顚S?,使更多的錢投入到改善教育的服務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