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空難事件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保險公司一面積極開展客戶信息排查工作,一面快速調集資金準備支付保險金。截至8月26日16時,保險業(yè)實際支付保險金431.95萬元,僅占預計理賠總金額的17%。
既然保險公司用于支付事故賠款的資金已經調配到位,那又為什么不能及時給付到受益人手中呢?一位參與空難理賠工作的保險公司負責人透露,除了正常理賠流程需要時間之外,“法定”受益人也成為保險公司賠款難以第一時間支付的關鍵。
事實上,伊春空難中,有相當一部分遇難者都是投保的航空意外險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險,其中還有好幾位遇難者是在登機之前購買的保險。
上海市分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意外險保單有一個比較顯著的特點,就是90%以上的客戶在購買意外險時,保單受益人一欄都沒有填寫,亦或者直接選擇“法定”。尤其是在機場購買航意險時,只是出于以防萬一的投保心態(tài),客戶常常忽略填寫受益人。
根據《保險法》第42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公司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繼承法》第十條規(guī)定,第一順序遺產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遺產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次空難事故中,有1家3口同時遇難的情況發(fā)生。在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按照《繼承法》有關規(guī)定,很可能出現保險公司需要向數位受益人支付保險金的情況。如果處理不當,很可能引發(fā)家庭矛盾糾紛。 ”一位壽險公司資深理賠人士如是認為。
《保險法》第40條又規(guī)定,當受益人為數人時,在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未確定收益份額的情況下,全部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筆者從保險公司獲悉,在向非指定受益人給付死亡保險金時,保險公司要求所有法定受益人必須到場,并提供保險金分配協議公證材料、與被保險人關系的證明材料、個人身份證明等等。
本刊建議,市民在投保時,最好對保險金受益人進行明確指定,以免在發(fā)生不幸事故之后,再增添家庭矛盾負擔。根據《保險法》有關規(guī)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在受益人指定之后,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向保險公司申請受益人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