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完今天《檢察日報》吳曉杰等寫的報道:《全國每年100萬人丟身份證 無法作廢成失主噩夢》之后,我不禁想質問記者,也想質問公安機關以及一些單位,依照中國法律,你們究竟知不知道公民身份證究竟是干啥用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第十四條:“公民在辦理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等權益的事務時,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其身份。”
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其身份是身份證僅有的功效。
該條例對于公民補領身份證根本不需什么作廢的聲明,“無法作廢”是亂用身份證演繹的惡性結果。
同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公民在辦理下列事務,需要證明身份時,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證”。除此之外公民任何活動都勿須出示身份證。
法律意義是:出示身份證僅僅是本人持本人身份證方為有效證明本人身份,其他情況下都屬于無效。
這篇報道中說到的:“打工妹林貝欣、‘匪首’林貝欣,這兩個原本不相干的身份因一張2007年丟失的身份證而緊密相連。今年7月16日,當林貝欣被廣州警方抓獲時,她并不知道自己因涉嫌盜竊罪,已經被義烏警方通緝了兩年。”
這個悲劇就是公安機關亂用身份證的典型案例。公安機關怎么能依靠身份證判斷誰是罪犯,林貝欣和身份證分離是不能證明林貝欣本人的身份,只有兩者在一起的時候才能證明身份。
這種錯誤屬于如果公安機關自己都沒有搞明白,那么亂用身份證在國內已經不是什么新鮮的事情了。
所有的事情我都不說了,就說說到銀行取錢,由于存折磁條缺磁,需要補磁,于是銀行讓我出示身份證,這在“實施細則”中并沒有,而存款實行實名登記,需要出示身份證是2000年之后在《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guī)定》提出的,是由國務院發(fā)布的法規(guī),這個和“實施條例”并不沖突,但是補磁也需要出示顯然沒有法律依據。我和銀行講理,因為取款設置了密碼,密碼不對不能補磁,也不能取走存款,這是常識。他們拿出銀行規(guī)定,我也無奈,這明明是違反法律的事情,也只好這么辦,不然就不能補磁,就不能取款。
更有氣的事情是出示身份證,證明身份現在已經異化為復印身份證,用復印件證明身份。這下子問題就大了,我在《身份證只是身份證明,人工驗證是必須的》就強調:“‘居民身份證,證明其身份’是關鍵詞,必須本人持證才能證明本人身份”。
林貝欣因為身份證吃了官司,如果法律是公正的話,公安機關必定敗訴,因為人、證分離之后,什么都不能證明。公安機關如果是這樣破案的話,冤假錯案肯定少不了,而利用身份證作案肯定會更瘋狂。
不久之前,全國政協(xié)常委、復旦大學圖書館館長葛劍雄曾就復印身份證問題提交一個提案。他在提案中說,為什么各個部門都能隨意復印公民的身份證?住旅館要復印、銀行辦事要復印,什么東西都要復???公安部相關部門給出的答復是:他們從來沒有授權任何單位可以復印公民的身份證。公安部解釋,其他單位只能查驗,但是沒有復印身份證的權力。
得到這個回復后,政協(xié)常委葛劍雄驚呼:“這是我第一次知道,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既然公安部從來沒有授權任何單位可以復印公民身份證,那么所有的復印身份證都不合法,換言之公民也無需捂著身份證,身份證丟失其實并不可怕,因為人證分離的時候,身份證就是一張廢紙。至于復印件就更沒有法律效力,可笑的是法院也要復印件,這樣事情真的就很可怕了,因為一張復印件,就可以派生出千千萬萬張一模一樣的復印件,難道這些復印件也一樣有法律效力?
銀行排大隊辦事效率低,銀行還抱怨說營運成本過高,我想說削弱人工驗證的責任,以復印件做證據,不但費事,而且成本高,最終來并沒有法律效力。
換句話說,身份證出現原來的宗旨是提高了社會工作的效率,結果制造了一大堆麻煩,回頭一看,這樣使用身份證還并不合法。
我寫到這里,不知道究竟是誰對“全國每年100萬人丟身份證 無法作廢成失主噩夢”負責?身份證的使用演繹到今天這等地步,只能說是一種悲哀!只能說中國法治建設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