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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男孩遭性侵害身亡 法律無法將強暴者定罪

2010年11月13日 09:50字號:T |T

大河網11月12日報道 近日,《刑法》面世以來的第8次大修正緊鑼密鼓地進行。其《草案》除了刪除13個死刑罪名外,還增加了“拖欠工資罪”、“酒駕罪”等數個罪名;對未成年人犯罪和老年人犯罪,也有了更加寬松的政策(對未成年人及75歲以上老者更多適用緩刑)。據悉,這是為了體現惜幼憫老的人文情懷。

然而,在上述“亮點”之外,大修的不足也凸顯:最能彰顯“惜幼”而亟待“一增一減”的兩項罪名卻沒有涉及。所謂“增”,就是該把對男性性侵害保護的立法缺失增補(如國外或稱雞奸罪);所謂“減”,就是該把飽受詬病的“嫖宿幼女罪”刪除……可惜,這兩項罪名,該加未加、應減未減,兩罪廢立在大修中都是空白。

據悉,隨著1997年《刑法》的出臺,增加了“猥褻兒童罪”罪名,可“流氓罪”罪名也隨之取消。這樣一來,14周歲以下的男童遭受性侵犯,雖然量刑不夠準確,但最起碼還有一個“猥褻兒童罪”可以比照;但如果是14歲以上的男性遭受性侵犯,干脆就無法可依。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劉白駒教授5年前曾在“兩會”上遞交提案建議,將對同性性侵犯的問題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專家指出,從1997年《刑法》實施以來,大量的司法實踐表明,我國對未成年人性傷害保護存在立法缺失或不當;在此次《刑法》大修中彌補漏洞已刻不容緩。

一位14歲版納男孩的不幸遭遇

巖應死了

龍思海是云南省西雙版納州司法局的法制科長,也是版納州婦女兒童心理法律咨詢服務中心的主任。作為全國婦女兒童保護專家,她在國內外青少年維權領域聲名卓著;為了做她的人物專訪,記者不久前再次來到昆明。

圍繞青少年維權的發(fā)展與困惑,記者和她談起了曾經在版納采訪過的每個人物,因為正是在此前和她的接觸與交流中,記者獲悉了許多我國兒童性傷害保護上的缺失。

此次的話題很快就轉到了記者最關心的男孩巖應的病情,他是否有所好轉、是否拿到賠償、是否不再憂郁……可以說巖應的一切記者都很惦念。

說話爽快的龍思海頓時悶了下去,給記者的感覺似乎一盞百瓦的燈泡瞬間轉換為夜燈,只發(fā)出些許的光亮,支撐著不滅而已。

“怎么,他出什么事了嗎?”雖然心中格登一沉,但記者還是不相信一個十四五歲的少年,處在生命力最頑強的階段,能有什么“大事”發(fā)生;當然,那件事會造成很深的身心傷害,但再差還能差到哪里去呢?

“他不在了,你走后不到一年?!饼埶己Uf?!霸趺此赖??是想不開嗎?”這是記者認為唯一的可能性?!安皇?,是病死的。他患上了癌癥,又無錢醫(yī)治,因此很快病情就惡化了?!饼埶己;卮?。“癌癥?哪里的癌癥?這么小年紀怎么會得癌?與他那段的特殊經歷有關嗎?”記者一連串的問題追了過去?!皯撜f有關,但醫(yī)學上不可能得出直接的因果;就是他原來那個患處的病灶惡變了?!饼埶己5穆曇粲l(fā)低沉?!澳阍趺床辉绺嬖V我?別的管不了,最起碼還能幫他募捐救治吧!”記者仍然無法釋懷。“告訴你又能怎么樣吶?當初你不是連見面都沒敢見嗎?再說,我也是最后才知道的;他們家對我也不抱希望了,所以……”龍思海說不下去了。

回到賓館,記者一夜無眠。記者想起了那次與巖應未曾謀面的采訪。

男孩遭強暴

那是和龍思海昆明見面前兩年的日子,記者隨同云南省西雙版納州婦女兒童心理法律咨詢服務中心的專家,來到景洪市勐龍鎮(zhèn)附近的一個寨子,去看望幾個遭受性侵害的少男少女。

走在這個方圓不過一公里的山村里,龍思海告訴記者她正在準備做一項考察與調研,就是性犯罪是否與水土氣候、地理環(huán)境、風俗習性、血緣基因等有關;否則就無法解釋為什么僅僅腳下這條一兩百米長的小路兩側,就有三五戶人家發(fā)生了世上罕見的性侵害行為。

靠村口的一戶是養(yǎng)父奸淫一對養(yǎng)女姐妹中的姐姐;因為龍思海的介入,他被投進了監(jiān)獄。自那時起,他揚言有朝一日出來后殺掉龍思海的話就沒有停歇。路盡頭臨河的有一間傾斜45度的茅草吊腳樓,里面住著一個十四五歲的妹子,她是被堂哥強奸后在村寨里“臭名遠揚”的。當初她媽媽是外來女嫁給當地土著,后來隨著丈夫的病逝,她們母女也被族人視若“異姓”想驅逐出寨以期達到霸占房田的目的。而對堂妹的性侵害,就是逐漸瓦解和孤立她們意志力的手段之一。

在跟隨龍思海走訪這兩戶人家后,記者與隨行的云南省司法廳法律援助中心的領導、云南省版納州律協的會長、當地的女鄉(xiāng)長共同會商了對受害者的援助方案:有錢出錢、有力出力、有謀出謀、攜手保護;一句話,宗旨就是共同維權。

很快,在記者的“督辦”下,向湍急的河中傾斜45度的吊腳樓被數包的泥沙麻袋墊起了;并且村人各戶都有的遷址補助金也到位了;小女孩帶著記者興奮地去“探班”她家不久即可入住的新房子。兩個遭受養(yǎng)父欺凌的小姐妹也逐漸打消了對他人的防范,龍思海做通了她們母親的工作,這個曾想遮住“家丑”的母親,決心擔當起保護女兒正常生活的重任。記者在她家一聊就是一晚。

最后,龍思海說要帶記者去看一個叫巖應的傣族男孩。

她告訴記者,不久前的一天,十多歲的巖應到山上放牛,遇到了平時經常在一起放牛的村民巖坦。巖坦40歲出頭,平時說話很少,但在村中口碑很好。巖應萬萬沒有想到,這個平時自己極其信任的長輩,突然撲過來,將其拖入草叢中,強行脫掉他的褲子,按在地上強暴了他……

巖應被突然發(fā)生的事弄蒙了。很久以后,他才回過神來。他突然感到自己很臟,今后再也不是男孩子了。他不敢回家,直到夜幕降臨才踏入家門。他對任何人都沒說起發(fā)生在自己身上的事,只是覺得自己很臟,不停地用水沖掉身上的所有污痕……

龍思海告訴記者,由于肛門損傷嚴重,他一直不能坐凳子,每次吃飯都是雙膝下跪。這樣持續(xù)了好久,家人竟沒有發(fā)覺。后來他的肛門開始出血,巖應擔心自己要死了,這才把真相和盤托出。血氣方剛的父親找到村委會要求做主,村委會自古以來也沒有聽說過這樣的“怪”事,翻遍村規(guī)民約也沒有找到合適的懲罰條款;而向有關司法部門咨詢求助吧?又都說沒見過相應的法條能夠處置巖坦!

施暴者翻臉不認賬

由于咨詢后得知法律“無法”保護,再加之族人認為男性遭侵害很可恥;更主要的是為解燃眉之急,不能聽任小巖應醫(yī)藥費無處著落吧?在族人的主持下,他們雙方同意達成“私了”協議,即讓加害人先帶小巖應去治病,藥費由其承擔……口說無憑,他們按村寨的規(guī)矩,讓加害方寫下一張2萬元“補償款”的欠條,并簽署下分期付清的協議;然后雙方各持“合同”一半,就該帶小巖應去治病了。

誰知,病還沒看兩回,巖坦看罪行證據已了無痕跡,特別是知曉了現行法律根本奈何不了他,很快就翻臉不認賬了:不要說兌現原來的什么補償款,就連醫(yī)藥費也不肯出了。那張民間承認有法律“效力”的半張協議,也被他撕得粉碎。無可奈何才同意收下的“賣身”補償款2萬元,不料巖應家還沒有拿到一分錢,就化為了空中紙屑。

就在龍思海陪同記者走到小巖應家不足十數米的路程時,得知記者前來的鄉(xiāng)黨委書記,一個少數民族的女干部,非常直率地問記者一個問題:“你真能幫他解決問題嗎?你真能將罪犯繩之以法嗎?你真能馬上為他籌到錢嗎?如果不能,我勸你還是別去打擾他家了;此前有人聲稱探望后會給予支持,最后都沒有消息。他們一家已經失望好多回了,你如果沒有十足的把握,還是……”

聽了她的說法,記者感到無言以對。一個從立法上就有遺漏的難題,證據又都被毀掉了;時間過去這么久,誰能有把握把它解決掉呢?如果去就意味著承諾,否則還會帶給他人傷害;一向執(zhí)著與自信的記者剎那間前行的腳步就踟躕下來。

“要不,我還是回京后先問問專家,看看法律上有什么能補救的?不行的話我先給他聯系一下治療的事;你們必須把他的病情狀況隨時告訴我?!滨剀X再三,記者還是調轉了腳步,最終選擇了放棄。

這是記者平生僅有的一次對采訪對象不曾謀面的采訪;記者一邊往回走,一邊向眾人打聽他長什么樣子。村里的百姓描述說,巖應長得清秀白凈。只是現在他那雙原本很漂亮的眼睛,已被濃濃的與其年齡不相稱的憂傷與哀愁籠罩。

強暴男孩,無罪可定?

不算侮辱,不算虐待,也不算強奸

回京后,記者馬上就巖應遭受性侵害的事咨詢了方方面面的法律專家,一是想幫他爭取物質和精神補償;另外就是能把禍害男孩的罪犯繩之以法。然而記者得來的信息卻對巖應很是不利。

云南大學法學院教授、《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主編曾粵興博士告訴記者,按現行《刑法》,巖坦暴力侵害小巖應的此類行為很難定罪。

他進一步分析,隨著城市文化包括城市吸納而來的外來文化帶來的心理變化,使違反自然的性行為如雞奸、口交等猥褻14周歲以上男性人員的行為時有發(fā)生;與此同時,這類行為也顯示出我國《刑法》的空白點。

他個人認為,若試圖以司法解釋或者立法解釋將其納入現行《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范圍,則不外乎可以考慮如下相關犯罪:其一,將其解釋為侮辱罪。侮辱罪的構成要件要求必須是“公然”進行,所謂“公然”,既指當眾進行,也指當面進行。該罪侵害的權益是他人的人格與名譽,非性的自由,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是為了貶低他人人格與名譽而非尋求性的刺激。把猥褻14周歲以上男性的行為解釋為該罪,犯罪構成上有沖突;

其二,將其解釋為虐待罪。按照虐待罪的犯罪構成,必須是家庭成員才可能構成犯罪。發(fā)生在社會上的、具有更大危害的同類行為則可能因不是家庭成員而無法定罪處罰;

其三,將其解釋為強奸罪。我國《刑法》第236條明文規(guī)定本罪的對象是婦女。對于實踐中發(fā)生的成年女性或成年男性強迫14周歲以上男性性交的行為,不屬于《刑法》上所講的猥褻行為,應當在強奸罪這一命題中分析。

最后曾粵興博士強調,就現行的《刑法典》而言,不論通過立法解釋還是司法解釋,均會突破現有罪名的構成要件而違背罪刑法定原則。若不通過《刑法》立法途徑,此類行為仍然是“法外”行為而非犯罪行為。

說是傷害罪,好像又太輕了

中國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副主任張雪梅律師告訴記者,對此類案件如何定罪,一直是困擾法學界的難題。有專家提出,對這類案件可以故意傷害罪處罰,也有專家堅持認定為侮辱罪;她個人認為,以上述兩種罪名定罪處罰都不妥。

她說,首先,如定故意傷害罪,必須給身體造成傷害并且傷情必須達到司法鑒定部門鑒定的輕傷以上程度方可構成,對于單純的猥褻案件基本上不會造成什么身體傷害,對于強暴男童案件,更無法作傷害程度的鑒定;因此,對此類案件以故意傷害罪定罪在司法實踐上存在困難。對于采取暴力手段,猥褻或強暴的同時施以暴力毆打致使受害人嚴重傷害的案件,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又過于輕縱犯罪分子。

其次,如以侮辱罪定罪,此罪名在《刑法》第246條規(guī)定,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且告訴的才處理。而猥褻、強暴屬于嚴重侵犯人身權利的案件,更會給受害男童造成嚴重的心理或精神損害,以侮辱罪定罪處罰不能體現出罪行相應的原則,有失公平。

幾年前,媒體曾經提到有一位19歲男孩,在北京某同性戀聚集的公園內被“輪流雞奸”。他后來進行法律咨詢時說自己被侵犯后內心很痛苦、很想自殺;其原因不在于這個肉體被侵害事件本身,聽說法律竟然不能維護他的人身權利,這點讓他感到很絕望。

張雪梅認為不能僅以故意傷害罪、侮辱罪對這類男性性侵害案件定罪處罰。而需要說明的是,女性的性權利受到特殊保護,男性的性權利也應得到保護。否則,會給某些不良企圖的人造成可乘之機,更使受到性侵害的男童不能得到有效保護和心理撫慰。

男人遭強暴法官很無奈

在巖應遭受性侵害同時,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qū)法院的法官們也遇了審判工作中的一次尷尬。20歲左右的劉某,因多次被男性老板強奸,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先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后向虎丘區(qū)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但法官很無奈地裁定,不予立案。

幾年前,云南省昆明市某區(qū)一名男子,多次遭受其岳母的性侵犯,當其忍無可忍向當地法院請求法律支持時,法院竟不知該如何立案。

一位法官向記者透露,當男性被同性性暴力侵犯后,從人情、道德甚至法理上講,暴力行為人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恰恰是現行的《刑法》法律條文中沒有關于此方面的規(guī)定,出現了法律空白,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則,暴力行為人無罪。對他們最多的懲罰也就是治安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而這些又必須建立在證據確鑿的基礎之上,但此類案件的證據獲取又談何容易!相比之下可稱難上加難。

的確,隨著1997年《刑法》對男性性傷害立法空白,一個較易讓人忽視的問題正越來越凸現出來——這就是男性人群的性保護問題。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曾接到多起投訴:河北省某中學初三畢業(yè)班的一名男教師,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考試不給及格、不讓畢業(yè)等恐嚇、威脅手段,對班內二十幾名男生進行猥褻、強奸;北京一名19歲中學生在北京某公園游玩,被三名男子裹脅強暴……

針對媒體披露的十起男性遭受性暴力侵犯案件,我國四位著名法學和性學專家曾進行了專題討論。他們一致認為:1997年《 刑法》的出臺,增加了“猥褻兒童罪”罪名,可“流氓罪”罪名也隨之取消。這樣一來,14周歲以下的男童遭受性侵犯,雖然量刑不夠準確,但最起碼還有一個“猥褻兒童罪”可以比照;但如果是14歲以上的男性遭受性侵犯,干脆就無法可依。 其實,當男性被性暴力侵犯后,暴力行為人也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現行的《刑法》條文中沒有此類規(guī)定,出現了法律空白。

法律縱容強暴男性?

據記者調查,1997年《刑法》出臺后,除了歌星紅豆對多名男孩兒的性侵犯,僅以“猥褻兒童罪”定罪三年半外,其他地方還一直少有有關的判例。即使是前者,罪名是否定得合理法律界也一直爭論不休。有關專家稱:對男性性傷害的立法保護上有缺失,在某種程度上就是一種縱容犯罪。

在談到為何一些人未及時向司法機關求助時,中國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律師認為,這與我們在處理此類案件過程中的法律空白有關:由于存在一些較為普遍的放任現象,許多當事人的家長考慮到孩子的“名聲”問題,可能會選擇不報案和忍氣吞聲。這實際上是對犯罪行為的放縱和對法律的一種不認同,導致了許多案件在侵犯很多人、維持很多年后才會事發(fā)。專家指出,必須正視法律“真空”帶來的負面影響,因為它可能會引發(fā)更多的隱性案件。

不久前,某大學女教師借手中權力及職務之便,不斷騷擾、糾纏班中一名男大學生,試圖逼其就范,最終導致該生身心受損,最后患病輟學。針對此類案件的當事人除了承受肉體痛苦,更要承擔性文化帶來的社會輿論壓力。

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員、著名性法學專家吳宗憲特別強調,除了立法,要有對男性被害人的進一步救濟,進行危機干預,像心理治療、精神療養(yǎng)。在國內研究此方面犯罪的都是法學家,研究強奸創(chuàng)傷的都是心理學家,因此應該跨行業(yè)地搞研究。

據悉,1997年開始實施的新《刑法》第230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和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第三款又規(guī)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猥褻兒童罪是從以前的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猥褻兒童罪還沒有具體區(qū)分性別。

根據我國《刑法》第237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龍思海在陪同記者前往小巖應家采訪未果后,曾沉痛地對記者說,可見,《刑法》對14周歲以下男童的立法保護比14周歲女童要弱得多。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少男童遭到性侵犯甚至被雞奸,身心受到嚴重的傷害也得不到一種公平的對待;這給今后男童的安全帶來很大的隱患。

修改“強奸罪”建議5年無音訊

全國政協委員、知名性學專家劉白駒教授呼吁修改《刑法》,將嚴重的同性性侵犯行為列為犯罪。在2005年“兩會”期間,劉教授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議將對同性性侵犯的問題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劉教授稱,由于法無明文規(guī)定,司法機關無法對行為人給予應有的處罰。他強烈呼吁修改《刑法》,將嚴重的同性性侵犯行為列為犯罪。

據悉,他提交的這份提案,將同性性侵犯列為犯罪的方式規(guī)劃為兩種立法模式:

第一,修改“強奸罪”(《刑法》第236條)和“強制猥褻婦女罪”(《刑法》第237條第一款)條款,取消對兩罪被害人性別的限制,后者罪名改為“強制猥褻罪”,把強行與同性發(fā)生性關系歸入強奸罪,把強制猥褻同性歸入“強制猥褻罪”。

第二,不修改“強奸罪”條款,只修改“強制猥褻婦女罪”條款,取消該罪對被害人性別的限制,罪名改為“強制猥褻罪”,把強行與同性發(fā)生性關系和其他同性性侵犯行為歸入其中。

不知為何,很多專家提出的類似較成熟的立法建議,此次《刑法》大修皆未涉及。

四種“性侵害”三種被忽視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治安系教授王太元說,一提到性侵害,一般人就以為只是男性侵害女性,其實,這是一種誤解。人類分男、女兩大性別,性侵害的排列組合自然也就有四種:男性侵犯女性、男性侵犯男性、女性侵犯女性、女性侵犯男性。在本來存在的這四種性侵害中,人們長期以來只注意了男性侵犯女性,忽視了其他三種。這也難怪,在男性占統治地位的社會里,女性處于弱勢地位,在性方面也是如此。同性之間的性侵害被人們認識,更是不久以前的事。

對于男童受性侵害問題,有些法學專家認為,“這事兒不普遍,因此沒必要修訂法律,更沒必要立法”,從而否定了受性侵害的男童有立法保護的問題。王太元認為此議不妥。

首先,女性侵犯男性、男性同性間的性侵犯,在世界其他一些國家已經有很長的歷史和相當的普遍性;如果看不到國際犯罪與法治之間的這種日趨激烈的斗爭而認為還“太早”,非要到中國也普遍出問題才臨渴掘井甚至亡羊補牢,社會的付出恐怕就太多了。

第二,中國社會早就有了這類問題,針對這類問題及時采取相應的法治行動,根本說不上“提前”,反而已經有些滯后。除了記者所提到的個例,他所搜集的情況可能比媒體所報道出來的要普遍得多、嚴重得多。他認為我們的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有立法責任的人,再也不應當用“見怪不怪,其怪自敗”的老辦法來面對這類新問題了。

第三,更進一步說,不僅男性侵害女性需要依法治理,也不僅是女性侵害男性需要依法治理,男性對男性、女性對女性之間的性侵害,也應當盡快進入法學家、法律工作者的視線。即使如一些人所說,這類問題概率太低,或者社會危害不嚴重(其實事情完全不是這樣),當代的立法工作者,也應當本著積極的法治思想,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

之所以出現男性性權利無“法”保護的局面,龍思海分析主要是受社會性別刻板模式的影響。在傳統的性別文化中,男性始終被視為一個強勢的群體,無論在權力的控制和資源的分配方面都強于女性。在立法中也反映出了這種對弱勢女性群體的重視和對強勢群體中的弱勢群體如男童等的忽略不計。出現立法“真空和缺陷地帶”,致使男童的性權利處于無保護的狀態(tài),導致一些違法和違背公理的行為得不到有效的懲罰,法律自身的正義和人權價值未能夠得到強有力的實現。

警方不可再超前執(zhí)法

有人也許會說,《刑法》之類的基本法律應當盡量保持穩(wěn)定,像男童受性侵害這類問題,讓公安機關、司法機關采取更嚴厲的打擊措施也就得了,哪兒需要驚動立法部門。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治安系教授王太元堅持:對于這類問題,立法者千萬要走在行政和司法兩方面的前面,立法不到位而讓公安機關等部門自行對策的老路,絕對不能再走。

從前面分析看,對男童受性侵害之類問題,法治介入比不介入好,立法主動介入比司法甚至行政貿然介入好,早介入比遲介入好。立法滯后而執(zhí)法超前,中國公安機關在這方面的教訓,已經很多、很深,有的甚至積重難返,社會再也不能要求他們這么干了。

他的建議是,第一步,可以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兩高”的名義重新解釋關于性侵害方面的刑事法律,使其沖破目前只保護被男性侵害的女性而不保護其他人的狹隘范圍;第二步,適時修改《刑法》,增添保護未成年人男性使其不受性侵害的內容;同時也可以修改《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強化對侵害未成年人性權益的行為打擊力度……

強暴男女,國外都定罪

據曾粵興博士介紹,國外立法對男性性權利的保護是比較健全的。俄羅斯對侵犯女性有專門的強奸罪,侵犯男性則有性暴力罪;加拿大則設有性侵犯罪(無論男女);在美國、澳大利亞都有過女性強奸男性而受到刑事處罰的判例;美國的許多州強奸罪的受害對象不單指女性。

男性之間雙方自愿的肛交行為,在美國多數州也被規(guī)定為犯罪。在英國《1967年性犯罪法》中被規(guī)定為雞奸罪;非自愿的情形,在英國《1956年性犯罪法》中設有實施有雞奸意圖的侵犯罪、男人之間的猥褻罪。

值得借鑒的是,日本刑法規(guī)定,使用暴力、脅迫猥褻13周歲以上的男女,構成強制猥褻罪。猥褻不滿13周歲的男女,也構成強制猥褻罪,并且未遂行為要受處罰。法國刑法規(guī)定有強奸以外的性侵犯罪,也是指非自愿情形。在我國刑法中,這種非自愿的猥褻行為,只有在侵犯婦女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猥褻不滿14周歲男女的,推定為違背兒童意愿)。

曾博士認為,目前要懲治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且呈多發(fā)趨勢的男性性侵害行為,可以考慮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要處罰猥褻已滿14周歲以上男性的行為,則直接把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中的犯罪對象修改為“14周歲以上的男女”,罪名改為強制猥褻罪、侮辱罪。如果國家認為14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少年的身心健康應當受到嚴密保護,也可以在第237條第1款后增加以下內容:“猥褻14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兩款罪的,或者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猥褻14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3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龍思海也建議,要填補立法的空白,應設立“雞奸罪”的新刑種,對未滿16周歲的男童進行雞奸的,按“雞奸罪”論處,在量刑上應該同奸淫幼女一樣重。這樣才有利于對兒童權利的保護,有效地制止或預防侵害兒童性權利事件的發(fā)生,為兒童身心健康的成長創(chuàng)造一個安全的家庭和社會環(huán)境。

“嫖宿幼女罪”何時能廢?

版納少女從“被拉客”到“自愿賣淫”

在從龍思海處得知小巖應的遭遇,從而洞悉我國立法上對男性性侵害保護的缺失前,記者是先見證了一名不滿14歲的版納豆蔻少女,如何在被女老板當成“禮物”送給各路有實權的公務員“享用”后,因被“嫖宿幼女罪”名的“綁架”而貼上“賣淫”標簽,并最終走向淪落、自暴自棄地甘與“小姐”為伍的。

她叫林紅,是西雙版納國營林場某分場的一名工人的女兒。離異后的父親再次成家,她便被父親帶入了這個缺少親情的家庭。平心而論,記者應該說后媽待她是不錯的,這從記者到她家時她的穿戴與舉止可以看得出來。

記者隨龍思海到她家采訪那天,是個夏日的午后,傾盆的暴雨幾次把越野吉普的輪胎吸住陷進沼澤里。到達她家在林場的連排宿舍時,已經約是四五點鐘了。敲門進去,她正慵懶地偎在沙發(fā)上看電視。如果不是事先龍思海把她的基本情況告知過記者,她的穿戴打扮肯定會嚇到記者。

她穿著很明亮顏色的裙裝,臉上化著妝,腰上系著一根很寬的腰帶;對記者一行的前來沒有表示出當地人常有的好奇,一副什么世面都見過的表情。仔細端量,她的臉上流露著與她十三四歲年齡極不相符的成熟味道。本來靠近亞熱帶的女孩發(fā)育就早,再加之她的胸有城府的樣子,讓記者不免嗅出幾分與其年齡不相稱的“風塵”味道。

對龍思海的噓寒問暖,她既不積極地應答,也不刻意地冷落;只是有問有答、客氣而有距離。間或沒有人說話時,她便斜靠在床頭看電視。記得節(jié)目正在播出的是一個港臺的什么娛樂片,她只是默默地看,從不流露同齡人慣有的興奮或好惡;當然她在觀看前,是先給我們一行人倒了水喝的。

龍思海此行前來,目的有兩個:一是要帶她去醫(yī)院打針;再就是要為她落實繼續(xù)就讀的學校。她在被逼“接客”期間,患上了婦科性病。因擔心她自己就診會被人奚落恥笑而放棄救治,龍思海每次都是帶她到一個有愛心的醫(yī)院,找一個熟識而富于同情心的大夫給她打消炎針。這次也是,雨一停大家就開車前往醫(yī)院就診。

之后便是聯系學校讓其繼續(xù)就讀之事,這可比弄妥就診困難多了。首先,龍思海告訴記者,版納就這么大點地方,由于在兒童性侵害發(fā)生后的保護不力,造成了給被害人的“二次傷害”;所以小林紅的事情可以說眾人皆知。要讓病好后的她再回到原來的學校就讀,已無任何可能。

其次就是由于所謂“賣淫”經歷的不脛而走,各個學校都不愿意再接收這樣一個走上歧途的“問題少女”;更麻煩的是,小林紅本人已經厭棄就學。當龍思海拿著《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四處求情,磨破了嘴皮地和各個學校的領導商談如何讓她繼續(xù)就讀之事時,記者發(fā)現她竟像個旁觀者一樣,不關自己痛癢地看著龍思海忙活。

暑假后,記者給龍思海打去電話詢問,她說小林紅已經不在寨子里了,她又跑回市里邊去從事某種“營生”;這種職業(yè)如果說原來是被逼的,現在則是自愿的了。

那么當初小林紅又是怎么走上這條路的呢?龍思海告訴記者,大約在記者去林紅家探望前一年左右,放暑假的小林紅被送到城里打工。這家賓館的老板是個中年婦女,據說與市里方方面面的實權人物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一些政府官員甚至公安司法人員也是“座上客”。

還是處女的小林紅就被當作禮物奉送給那些“買處”的官員。很快,她就被倒手從這個客人轉到那個客人手上。小林紅每次“出臺”或“坐臺”,享用者都會給她些許禮物或給老板娘一些“好處”。小林紅的不滿14歲少女的被強奸最后竟變成了有償“出賣”的性質。

“二次傷害”如何避免?

正是在云南版省納州對龍思海的采訪中,記者首次知曉了所謂的“嫖宿幼女罪”名的荒謬和不倫,懂得了一個“惡法”是如何不但不能對被害人施以保護,卻反而能成為加害人開脫和超度罪行的“砝碼”。難怪龍思海提起這條罪名時是那樣的義憤填膺;難怪在版納州舉行的婦女兒童維權國際研討會上,該罪名是如此的引起與會者眾口一詞的聲討。她們是從司法實踐中大量的小林紅的案件,看到了此罪名不廢,會給少女帶來怎樣的終生不可逆轉的傷害。

記者臨行前,曾目睹龍思海咬牙切齒地發(fā)誓,定要把這些傷害小林紅的腐敗官員繩之以法;后來記者得到的消息卻是,不但涉案的性罪官員未被追究,就是風聲緊張時曾一度被抓的老板娘也平安地回來了。

記者不禁想起了不久前,在一次《刑法》和《刑訴法》修改的研討會上,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的錢列陽律師,是怎樣評判“嫖宿幼女罪”罪名的。他說:“不知當初立法者可曾想過,一個個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少女,就是在這個罪名的‘綁架’下,不但所遭受的身心傷害未曾被慰藉,卻反而被貼上了‘賣淫女’的標簽;有誰會想到當她們背負著這個‘標簽’走向社會并昭示于天下時,由此所帶來的‘二次傷害’會有多深?此罪名不廢,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就是空談?!?/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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