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仲裁費管理,踐行“親和仲裁”,根據(jù)國務(wù)院辦公廳《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一、案件受理后、仲裁庭組成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當事人雙方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案件受理費全部退還,案件處理費退還70%。
二、仲裁庭組成后未開庭審理,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當事人雙方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仲裁申請的,退還案件受理費的50%,退還案件處理費的30%。
三、仲裁庭已開庭審理尚未閉庭,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退還案件受理費的20%,退還案件處理費的10%。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不退還:
?。ㄒ唬┥暾埲私?jīng)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而視為撤回仲裁申請的;
(二)當事人雙方協(xié)議不開庭審理的,仲裁庭依據(jù)當事人雙方提交的書面材料已作出裁決的;
?。ㄈ┲俨猛ラ_庭審理完畢的;
五、仲裁反請求案件仲裁費的退還適用本辦法。
六、仲裁案件退費應(yīng)由辦案秘書填寫《退還仲裁費審批表》,按照規(guī)定辦理。
七、本辦法自2006年11月20日起施行,原《青島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仲裁案件撤銷仲裁費退還辦法》同時廢止。
八、本辦法由青島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zé)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