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民商事爭議或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經(jīng)濟的健康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遼源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根據(jù)事實,依照法律,獨立、公正、及時地仲裁民商事爭議或糾紛。
第三條 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和其他財產(chǎn)權益爭議或糾紛,可以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外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據(jù)本規(guī)則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不受理因下列爭議或糾紛提出的仲裁申請:
?。ㄒ唬?a href="http://m.luxwatt.cn/flcs/list_10.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勞動爭議;
?。ǘ┺r業(yè)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ㄈ?a href="http://m.luxwatt.cn/flcs/list_7.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ㄋ模┮婪☉斢?a href="http://m.luxwatt.cn/flcs/list_37.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規(guī)則賦予的職責,副主任受主任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職責。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設立仲裁員名冊。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依據(jù)仲裁法規(guī)定的條件從法律、經(jīng)濟貿易、科學技術等領域具有專門知識和實踐經(jīng)驗的人士中聘任。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設辦公室,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八條 仲裁委員會根據(jù)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xié)議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受理案件。仲裁協(xié)議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形式在爭議或糾紛發(fā)生前或者發(fā)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書面意思表示。
前款中“書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書、信件和數(shù)據(jù)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九條 仲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以及存在與否,均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有權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作出決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以書面形式提出;不開庭的,應當在答辯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當事人未依照前款規(guī)定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該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不得再申請仲裁。
第二章申請和受理
第十二條 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人應:
?。ㄒ唬?提交仲裁申請書;
?。ǘ?提交申請所依據(jù)的仲裁協(xié)議;
?。ㄈ?預交仲裁費。
第十三條 仲裁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ㄒ唬┥暾埲撕捅簧暾埲说男彰⑿詣e、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如有郵政編碼、電話、電傳、傳真、電子信箱地址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也應寫明);
?。ǘ┚唧w的仲裁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
?。ㄈ?a href="http://m.luxwatt.cn/flcs/list_573.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人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后,經(jīng)過審查,認為申請仲裁的手續(xù)不完備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予以完備;認為申請仲裁的手續(xù)已完備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員擔任仲裁庭秘書,負責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和仲裁庭的秘書工作。
第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及時將受理通知書、本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及其附件、本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明文件。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及時將答辯書副本及其附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或者不進行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七條 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最遲應在答辯期內以書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員會。對超過此期限提交反請求申請的,仲裁庭組成前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決定是否接受。仲裁委員會受理反請求申請適用本章受理仲裁申請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八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變更或者修改其仲裁請求,被申請人也可以放棄、變更或者修改其反請求;但是,仲裁庭認為當事人變更或者修改的請求提出過遲而影響仲裁程序正常進行的,可以拒絕其變更或者修改。
第十九條 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或仲裁反請求,應按照國務院制定的仲裁收費辦法預交仲裁費。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預交仲裁費用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第二十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可以申請財產(chǎn)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chǎn)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chǎn)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有關的仲裁事項;接受委托的代理人,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應當注明委托的事項和權限。代理人代為提起、承認、放棄、變更或者修改仲裁請求或者反請求,進行和解,請求調解,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仲裁答辯書、反請求書和有關文件應一式五份。如果當事人超過兩人,則應相應增加份數(shù);如果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則可以相應減少兩份。
第三章仲裁庭的組成
第二十三條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除非當事人特別約定,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簡易程序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
第二十四條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當事人應當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自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未能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及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二十六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作為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并按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名獨任仲裁員審理案件,但自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日之內未能共同選定獨任仲裁員,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二十七條 仲裁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時,仲裁員的選定或者委托指定,應當在申請人內部或者被申請人內部協(xié)商一致,未能協(xié)商一致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二十八條 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委員會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按照本章規(guī)定的程序重新選定仲裁員:
?。ㄒ唬┮虺霾?、出國不能承辦仲裁案件的;
?。ǘ┮蚧疾⌒菹⒉荒軓氖轮俨霉ぷ鞯模?
?。ㄈ┮婪☉敾乇艿?;
(四)其他不能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自行向仲裁委員會披露并請求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ǘ┡c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的。
第三十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并有證據(jù)證明申請回避所依據(jù)的具體事實和理由。 申請仲裁員回避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乇苁掠稍谑状伍_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三十一條 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仲裁員因死亡或者健康原因不能從事仲裁工作,或者其主動退出案件審理,或者主任決定其回避,或者雙方當事人一致要求其退出案件審理的,應當替換仲裁員。
第三十三條 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四章證據(jù)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jù)。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應當對提交的證據(jù)逐一分類編號,簽名蓋章,對證據(jù)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仲裁庭組成人數(shù)和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
第三十六條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jù)。
仲裁庭自行調查、收集證據(jù)時,認為有必要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的,可以通知當事人;經(jīng)通知后,若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未到場的,仲裁庭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jù)的行為不受影響。
第三十七條 證據(jù)種類如下:
?。ㄒ唬C;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ㄋ模┳C人證言;
?。ㄎ澹┊斒氯说年愂觯?
?。徲嫛徍?、評估、鑒定、檢驗等結論;
(七)勘驗筆錄。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提供的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節(jié)錄件、副本、照片,但必須說明來源。 提交外文書證,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對其他種類證據(jù)的要求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 仲裁庭有權要求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的一定期限內提交證據(jù)材料。當事人應當按照仲裁庭要求的期限提供證據(jù)材料。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權拒絕接受。
第四十條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在開庭審理前委托首席仲裁員或委托辦案秘書在指定的時間召集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jù)材料,也可以在開庭審理前或者審理進行中的任何階段,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問題單,要求提供證據(jù),回答問題。
第四十一條 開庭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前已經(jīng)交換的證據(jù)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相互質證。
逾期提供或者當庭提交的證據(jù),由仲裁庭決定是否接受。仲裁庭決定接受的,應當給另一方當事人合理的質證期間。除另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同意,否則不得納入質證期限屆滿前開庭審理范圍。仲裁庭決定不再開庭審理的,可以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提交書面質證意見。
因前款情形導致仲裁程序延長的,逾期或當庭提供證據(jù)材料的當事人承擔相應增加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可以向專家咨詢,或者指定鑒定人進行鑒定,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鑒定人鑒定。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提交鑒定申請書及鑒定所需的相關材料,并預交鑒定費用。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四條 鑒定報告的副本,應當送當事人閱知。當事人可以對鑒定報告提出意見。鑒定人根據(jù)當事人的要求,經(jīng)仲裁庭同意,可以參加開庭,并可就鑒定報告進行說明。 專家咨詢意見和鑒定結論由仲裁庭決定是否采納。
第四十五條 審理終結前,經(jīng)當事人請求或者仲裁庭認為有必要需當事人補充證據(jù)或者其他書面材料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當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仲裁庭可根據(jù)已有的證據(jù)認定案件事實并作出裁決。
仲裁庭決定不再開庭的,應當將當事人補充提交的證據(jù)進行交換,并給當事人合理的書面質證期間。
第四十六條 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jù)保全。 當事人申請證據(jù)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蛔C據(jù)所在地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五章 審理和裁決
第四十七條 仲裁庭應當開庭審理案件。 當事人協(xié)議或申請不開庭的,或者仲裁庭認為不必要開庭審理并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根據(jù)仲裁申請書、仲裁答辯書以及其他書面材料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
第四十八條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開庭審理案件在仲裁委員會住所地進行,經(jīng)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點進行。
第五十條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仲裁員、仲裁庭秘書、仲裁庭咨詢的專家和鑒定人、仲裁委員會的有關人員,均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進行的情況。
第五十一條 仲裁庭秘書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并經(jīng)仲裁庭同意或者仲裁庭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首次開庭三日前,以書面形式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首次開庭審理以后的開庭審理日期的通知,不受五日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二條 開庭審理前,仲裁庭秘書應當查明當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是否到庭。
開庭審理時,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核對當事人身份。
第五十三條 申請人經(jīng)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jīng)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和作出缺席裁決。 反請求申請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五十五條 仲裁庭開庭審理時,應當制作庭審筆錄,也可以錄音和錄像。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仲裁庭不予補正時,應當記錄該申請。 庭審筆錄由仲裁員、仲裁庭秘書、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五十六條 申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也可以申請撤銷案件。在仲裁庭組成前申請撤銷案件的,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在仲裁庭組成后申請撤銷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決定。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jù)其和解協(xié)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結案,也可以申請撤銷案件。撤銷案件的決定依前條規(guī)定作出。
經(jīng)仲裁庭調解達成和解的,當事人應簽訂書面和解協(xié)議;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應當根據(jù)當事人書面和解協(xié)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結案。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重新申請仲裁。
第五十九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或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但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或者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的任何陳述、意見、觀點或建議作為其請求、答辯或反請求的依據(jù)。
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jù)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當事人協(xié)議的結果和仲裁費用的負擔情況。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六十一條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裁決前應當先對仲裁案件進行評議,仲裁庭秘書應當制作評議筆錄,評議筆錄由仲裁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仲裁庭進行評議時,如果意見有分歧,應當按多數(shù)人的意見作出裁決,但是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由獨任仲裁員直接作出裁決。
第六十二條 仲裁庭應當在組成后四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仲裁期限的,由仲裁庭報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能超過四個月。對特別重大疑難案件,延長期限由仲裁委主任決定。
上述期限不包括公告期間、決定仲裁協(xié)議效力期間以及對專門性問題進行審計、審核、評估、鑒定、檢驗、勘驗及當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的期間。
第六十三條 仲裁庭認為必要或者當事人提出經(jīng)仲裁庭同意時,可以在最終仲裁裁決作出之前就案件中爭議的問題部分裁決。任何當事人不履行部分裁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xù)進行和仲裁庭作出最終裁決。
第六十四條 仲裁裁決書應當寫明案件受理情況、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 當事人協(xié)議不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以及按照當事人和解協(xié)議、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作出裁決的,可以不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六十五條 仲裁庭應在簽署裁決書前,將裁決書草案提交仲裁委員會。在不影響仲裁庭獨立裁決的前提下,仲裁委員會可以對裁決書的形式進行修改,也可以提請仲裁庭注意實體問題。
第六十六條 仲裁裁決書經(jīng)仲裁員簽名后,應當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
第六十七條 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第六十八條 對裁決書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jīng)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遺漏未作出裁決的,仲裁庭應當作出補充裁決。 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書面請求仲裁庭補正或者作出補充裁決,補正裁決和補充裁決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仲裁庭負責對仲裁裁決書作出解釋。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在仲裁裁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未確定履行期限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七十條 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的,由仲裁庭根據(jù)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jīng)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各自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
第七十一條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費。 仲裁庭依照本規(guī)則第六十二條對裁決書做出補正或者補充裁決的,仲裁委員會不再收費。
第七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仲裁庭組成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委員會退回預收的案件受理費。仲裁庭組成后,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委員會根據(jù)實際情況酌情退回部分預收案件受理費。
第七十三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仲裁案件,其仲裁標的為同一種類或者有關聯(lián)的,經(jīng)一方當事人申請并征得其他當事人同意,可以申請合并審理。是否合并審理,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認為案件符合上述條件,也可以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合并審理。
仲裁庭組成人員不同的,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六章 簡易程序
第七十四條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凡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五十萬元的,適用本簡易程序;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五十萬元,雙方當事人同意的,也可適用本簡易程序。
第七十五條 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經(jīng)審查可以受理并適用簡易程序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 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雙方當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的,仲裁委員會主任應當及時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審理案件。
第七十六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如有反請求,也應當在此期限內提出反請求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文件。仲裁庭認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此期限。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和限定的日期提交仲裁所需的書面材料及證據(jù)。
第七十八條 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確定開庭的日期后,仲裁庭秘書應當于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七十九條 如果仲裁庭決定開庭審理,仲裁庭只開庭一次。確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決定再次開庭。
第八十條 在簡易程序進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遵守簡易程序的,不影響程序的進行和仲裁庭作出裁決。
第八十一條 仲裁請求的變更或者反請求的提出,原則上不影響程序的進行和仲裁庭作出裁決。
如果仲裁請求的變更或者反請求的提出,導致案件爭議金額超過五十萬元的,經(jīng)一方當事人申請或者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將簡易程序變更為普通程序。變更審理程序的決定,由仲裁庭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
簡易程序變更為普通程序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程序變更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按照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獨任仲裁員作為首席仲裁員。
新仲裁庭組成前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由新仲裁庭決定;新仲裁庭組成后的仲裁程序的進行,不再適用簡易程序。
第八十二條 仲裁庭應當自組成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仲裁庭提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能超過兩個月。對特別重大疑難案件,延長期限由仲裁委主任決定。
第八十三條 本章未規(guī)定的事項,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七章涉外仲裁程序的特別規(guī)定
第八十四條涉外經(jīng)濟貿易、開發(fā)建設、投資、運輸以及其他民商事活動中發(fā)生的爭議的仲裁,適用本章的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仲裁法及本規(guī)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guī)定。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的仲裁案件適用本章規(guī)定。
第八十五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明文件。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最遲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庭認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此期限。仲裁委員會收到被申請人的反請求申請書后,應當及時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明文件。
第八十六條當事人申請財產(chǎn)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回敭a(chǎn)所在地或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申請證據(jù)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蛔C據(jù)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第八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在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二十日內沒有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沒有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八十八條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及時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員因回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委員會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按照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程序重新選定仲裁員。
第八十九條仲裁庭秘書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二十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并經(jīng)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十日前書面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首次開庭審理以后的開庭審理日期的通知,不受二十日期限的限制。
第九十條仲裁庭應當在組成后六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仲裁庭提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上述期限不包括公告期間、決定仲裁協(xié)議效力期間以及對專門性問題進行審計、審核、評估、鑒定、檢驗、勘驗的期間。
第九十一條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jù)中國法律的規(guī)定,向中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zhí)行;或者根據(jù)1958年《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者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向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八章 仲裁中止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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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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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條 仲裁程序是否中止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仲裁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是否恢復仲裁程序,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第九章附 則
第九十四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guī)定的,適用該規(guī)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第九十五條 有關仲裁的一切文書的送達,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
第九十六條 期間以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通知、材料在期滿前交郵、交發(fā)的,不視為逾期。
第九十七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實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決定。
第九十八條 本規(guī)則自2007年8月3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條 本規(guī)則由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