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ㄥ\州仲裁委員會二屬一次會議2000年4月11 日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jīng)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委員會不受理因下列糾紛和爭議提出的仲裁申請:
?。ㄒ唬┗闊?、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ǘ┮婪☉斢?a href="http://m.luxwatt.cn/flcs/list_37.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ㄈ?a href="http://m.luxwatt.cn/flcs/list_10.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勞動爭議和農業(yè)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仲裁案件的受理,不受地域管轄的限制。
第三條 仲裁委員會根據(jù)事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公正合理地仲裁糾紛。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中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當事人協(xié)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即視為同意按照本規(guī)則進行仲裁。
第五條 仲裁協(xié)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fā)生前或者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xié)議及其補充協(xié)議。
書面形式是指協(xié)議書、信件和數(shù)據(jù)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六條 仲裁協(xié)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ㄒ唬┱埱笾俨玫囊馑急硎?;
?。ǘ┲俨檬马?;
?。ㄈ┻x定本仲裁委員會的意思表示。
第七條仲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第八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應當在首次提交答辯書前提出。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第九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兄俨脜f(xié)議;
?。ǘ┯芯唧w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下列文件:
?。ㄒ唬┲俨脜f(xié)議;
?。ǘ┲俨蒙暾垥案北?。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和電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電話。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理由;
3、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申請人或申請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5、申請日期。
?。ㄈ┲俨谜埱笏罁?jù)的證據(jù)材料。
第十一條 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應按照仲裁委員會制定的收費標準,預交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當事人預交案件受理費確有困難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jīng)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緩交。當事人不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第+二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后,認為仲裁申請書不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條規(guī)定的,可以要求當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本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本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答辯書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最遲應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庭認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決定適當延長此期限。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反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反請求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反請求的其他要求依照本規(guī)則對仲裁申請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申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被申請人變更反請求,應在第一次開庭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逾期仲裁庭可以拒絕修改請求。
第十六系當事人提交仲裁中請書、答辯書、反請求書和有關證明文件,應一式五份,如果對方當事人為二人以上,則應增加相應份數(shù);如果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則可以減少
兩份。
第+七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可以申請財產(chǎn)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chǎn)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chǎn)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十八 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但最多不得超過二人。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三章 仲裁庭的組成
第十九條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第二十條 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為二人以上的,應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定一名仲裁員,選定不一致或逾期未作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未能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或者未能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二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封仲裁委員會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按照本章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程序重新選定仲裁員:(一)因出差、出國不能承辦仲裁案件的;(二)因患病休息不能從事仲裁工作的;(三)依法決定回避的;
(四)其它不能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ㄒ唬┦悄景府斒氯嘶蛘弋斒氯恕⒋砣说慕H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ㄈ┡c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ㄋ模┧阶詴姰斒氯?、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前款(三)中"其他關系"系指:
(一)對于承辦的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的;
?。ǘ┡c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同一單位的;
?。ㄈ┰位蛘攥F(xiàn)任當事人法律顧問或代理人的;
?。ㄋ模┮蚪榻B案件謀取利益的;
?。ㄎ澹┢渌赡苡绊懝俨玫氖马棥?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乇苁掠稍谑状伍_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六條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二十八條 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拘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仲裁委員會有權終止該仲裁員的職責,并將其除名。
第四章 開庭和裁決
第二十九條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或者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認為不必要開庭審理的,仲裁庭可以根據(jù)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第三十條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開庭審理在仲裁委員會住所地進行,經(jīng)當事人申請,報仲裁委員會秘書長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點進行。
第三十二條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證人、仲裁員、仲裁庭咨詢的專家和指定的鑒定人、仲裁委員會的有關人員,均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進行的情況。
第三+三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庭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并經(jīng)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前三日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第一次開庭審理以后的開庭審理日期的通知,不受五日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經(jīng)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jīng)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和作出缺席裁決。
第三十五條 證據(jù)有下列幾種:
?。ㄒ唬C;
?。ǘ?a href="http://m.luxwatt.cn/flcs/list_785.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物證;
?。ㄈ┮暵犢Y料;
?。ㄋ模┳C人證言;
?。ㄎ澹┊斒氯说年愂?;
?。╄b定結論;
?。ㄆ撸┛彬灩P錄。
以上證據(jù)須經(jīng)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jù)。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jù),可以自行收集。第三十七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
?。ㄒ唬┨峤辉蛘咴锎_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但必須說明證據(jù)來源。
提交外文書證,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三十八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或者專家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鑒定部門或者專家鑒定。
仲裁庭有權要求當事人向鑒定人提供或出示因鑒定所需的任何文件、資料、財產(chǎn)或其他物品。
鑒定人出具的鑒定報告的副本,應當送給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可以對鑒定報告提出意見。
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應當通知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jīng)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間。第三十九條證據(jù)應當在開庭時出示,并經(jīng)當事人互相質證和仲裁庭認定;鑒定人的鑒定報告,由仲裁庭決定是否采納。
第四十條 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jù)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jù)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蛔C據(jù)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四十二條 經(jīng)當事人的請求或仲裁庭認為有必要需當事人補充證據(jù)或其他書面材料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當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仲裁庭可以根據(jù)已有的證據(jù)認定案件事實并作出裁決。
逾期不提交證據(jù)一方當事人不得在仲裁裁決作出后以證據(jù)不足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仲裁庭不予補正的,應當記錄該申請。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jù)和解協(xié)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在仲裁庭組成之前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撤銷案件的決定由仲裁委員會作出;在仲裁庭組成之后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撤銷案件的決定由仲裁庭作出。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是否受理,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四十六條 一方當事人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本仲裁規(guī)則或仲裁協(xié)議中規(guī)定的任何條款或條件未被遵守,但仍參加仲裁程序或繼續(xù)進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對此不遵守情況及時地明示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四十七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但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程序中援引對當事人或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的任何陳述、意見、觀點或建議作為其請求、答辯及或反請求的依據(jù)。
在仲裁庭進行調解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之外達成和解的,應視為是在仲裁庭調解下達成和解。
經(jīng)仲裁庭調解達成和解的,雙方當事人應簽訂書面和解協(xié)議;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jù)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xié)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九條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五十條 仲裁庭認為必要或者當事人提出經(jīng)仲裁庭同意的,可以在最終仲裁裁決作出之前就案件中爭議的間題作出中間裁決或部分裁決。任何當事人不履行中間裁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xù)進行和仲裁庭作出最終裁決。
第五十一條 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后四個月(不包括對專門性問題作出鑒定的期間)內作出仲裁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提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二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
當事人協(xié)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對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五十三條 裁決書經(jīng)仲裁員簽名后,應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五十四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對仲裁庭已經(jīng)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或者作出補充裁決。
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fā)現(xiàn)裁決書中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書面請求仲裁庭補正或者作出補充裁決。
仲裁庭作出的補正或者補充裁決,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jù)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ㄒ唬?沒有仲裁協(xié)議的;
(二) 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ㄈ┲俨猛サ慕M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jù)的證據(jù)是偽造的;
?。ㄎ澹Ψ疆斒氯穗[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的;
?。┲俨脝T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拘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應當在仲裁裁決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未確定履行期限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五十八條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jù)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jīng)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各自承擔仲裁費用的比例。
第五十九條依照仲裁法第六于一條的規(guī)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費。仲裁庭根據(jù)本規(guī)則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裁決書作出補正或者補充裁決的,仲裁委員會不再收費。
第六十條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仲裁庭組成前,申請人撤回仲裁中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委員會退回預收的案件受理費,但可根據(jù)實際情況收取部分案件處理費。
仲裁庭組成后,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委員會根據(jù)實際情況酌情退回部分預收的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第五章 簡易程序
第六十一條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凡案件爭議金額不超過10 萬元(指人民幣,下同)的,適用本簡易程序;爭議金額超過10 萬元且雙方當事人同意盯,也可適用本簡易程序。
第六十二條 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經(jīng)審查可以受理并適用簡易程序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立即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受理通知。
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被申請人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雙方當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的,仲裁委員會主任應當立即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審理案件。第六十三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日(涉外案件蘭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如有反請求,也應在此期限內提出反請求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文件。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和限定的日期提交仲裁所需的書面材料及證據(jù)。
第六十五條 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確定開庭的日期后,仲裁委員會應當于開庭三日(涉外案件十五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六十六條 如果仲裁庭決定開庭審理,仲裁庭只開庭一次。確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決定再次開庭。
第六十七條 在簡易程序進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按照偷易程序行事時,不影響程序的進行和仲裁庭作出裁決。
第六十八條 仲裁請求的變更或者反請求的提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和仲裁庭作出裁決。
第六十九條 仲裁庭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決。涉外案件,開庭審理的,應當自最后一次開庭審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決;書面審理的,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裁決。
有特殊情況擂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獨任仲裁員提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七十條 本章未規(guī)定的事項,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六章 涉外仲裁程序的特別規(guī)定
第七十一條 涉外經(jīng)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fā)生的爭議的仲裁,適用本章的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七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立即向申請人發(fā)送仲裁通知、仲裁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并將申請書副本及附件連同仲裁通知、仲裁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一并發(fā)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明文件。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立即將答辯書副本發(fā)送中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七十三條 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最遲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收到被申請人的反請求申請書后,應當立即送給申請人。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祖序的進行。
第七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財產(chǎn)保全或者證據(jù)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回敭a(chǎn)或者證據(jù)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第七十五條 雙方當事人自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沒有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七十六條 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立即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貴時,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委員會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按照本規(guī)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程序重新選定仲裁員。
第七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庭開庭三十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經(jīng)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十二日前書面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第一次開庭審理以后的開庭審理的日期的通知,不受三十日期限的限制。
第七十八條 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后八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有特殊情況播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提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七十九條 仲裁庭應當根據(jù)事實,依照法律和合同規(guī)定,參考國際慣例,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獨立公正地作出裁決。
第八十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jù)中國法律的規(guī)定,向中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或者根據(jù)一九五八年<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者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向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以中文為正式語文。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應附有中文譯本。
第八十二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第八十三條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書、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代理人,或者由郵寄、傳真、電報等方式送達當事人、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他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
仲裁文書、通知、材料可以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
第八十四條 向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fā)送的仲裁文書、材料、通知,如經(jīng)當面遞交受送達人或郵寄至受送達人的營業(yè)地點、慣常住所或通訊地址,即視為已經(jīng)送達。
如經(jīng)上述方式不能送達,送達人可以邀請證人到場,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和日期,由送達人和證人簽名或益章,把偏送達的書面材料留在受送達人最后一個為入所知的曾業(yè)地點、慣常住所或通訊地址,即視為已經(jīng)送達。
公告送達的,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 日,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五條 送達仲截文書、材料、通知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益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郵寄送達的,以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留見送達的,以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益章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材料、通知在期滿前交郵、交發(fā)的,不算過期。
第八十七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決定。
第八十八條 仲裁員報酬從仲裁委員會收取的仲裁案件受理費中支付。付酬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十九條 本規(guī)則由錦州仲裁委員會負貴解釋。
第九十條 本規(guī)則自2000 年4 月12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