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三屆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臨沂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本委申請仲裁。
本委不受理因下列糾紛提出的仲裁申請:
?。ㄒ唬?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撫養(yǎng)、繼承糾紛;
?。ǘ?依法應當向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ㄈ?勞動爭議;
?。ㄋ模?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第三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本委不予受理。
當事人協(xié)議向本委申請仲裁的,即視為同意按照本規(guī)則進行仲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且經本委同意的,從其約定。
第四條 仲裁協(xié)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形式在糾紛發(fā)生前或者糾紛發(fā)生后達成請求仲裁的協(xié)議及其補充協(xié)議。
仲裁協(xié)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ㄒ唬?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ǘ?仲裁事項;
?。ㄈ?選定本委的意思表示。
第五條 仲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以及存在與否,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第六條 當事人可以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或案件的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首次開庭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應當在首次提交答辯書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的規(guī)定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轄權。
第七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本委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本委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仲裁機構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已作出決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機構接受申請后尚未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同時通知仲裁機構停止仲裁。
本委受理當事人請求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的申請后,經審查,可當即作出決定,不受本規(guī)則其他條款的限制。
當事人對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可以由本委或本委授權仲裁庭作出決定。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八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有仲裁協(xié)議;
?。ǘ?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ㄈ?屬于本委的受理范圍。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本委遞交仲裁協(xié)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和仲裁請求所依據的證據材料。
第十條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ǘ?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ㄈ?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申請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一條 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應當按照本委制定的收費標準預交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當事人預交案件受理費有困難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本委批準,可以緩交。當事人不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當事人緩交仲裁費的,應當在緩交期限內交納剩余的費用。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申請咨詢、鑒定、勘驗、翻譯等,由申請方預繳費用,不預繳的,視為未申請。仲裁庭認為需咨詢、鑒定、勘驗、翻譯的,責令雙方當事人預繳,拒絕交納的,承擔因此而帶來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條 本委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也可以當即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本委收到仲裁申請書后,認為仲裁申請書不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條規(guī)定,可以要求當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三條 本委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將本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本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5日內向本委提交答辯書。本委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應當在首次開庭前以書面形式提出,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受理。
本委應當在收到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將反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向本委提出書面答辯;未提出書面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反請求的其他要求依照本規(guī)則對仲裁申請的規(guī)定。
第十五條 申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被申請人變更反請求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受理。
另一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或變更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就變更的請求事項向本委提交書面答辯。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六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本委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的損失。
第十七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一般不能超過三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申請增加人數的,經仲裁庭同意,可以適當增加。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本委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注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應當提交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公函。非律師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材料。
第三章 仲裁庭的組成
第十八條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第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委托本委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委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委主任指定仲裁員。
第二十條 當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沒有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本委主任指定。
當事人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不一致的或者選任首席(獨任)仲裁員不一致的,由本委主任指定。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為二人以上時,應當經過協(xié)商,共同選定1名仲裁員或者共同委托本委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未能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就選定或者委托本委主任指定仲裁員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本委主任指定。
第二十二條 仲裁庭組成后,本委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5日內將仲裁庭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不能履行仲裁員職責,如果該仲裁員為當事人所選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委通知之日起5日內,按照本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重新選定仲裁員;如果該仲裁員為本委主任指定,則應當另行指定仲裁員,并將重新指定的仲裁員情況在5日內通知當事人:
(一) 因出差、出國不能承辦仲裁案件的;
?。ǘ?因患病休息不能從事仲裁工作的;
?。ㄈ?依法應當回避的;
?。ㄋ模?其他不能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本委發(fā)現有下列情形的也可以決定該仲裁員回避:
(一) 是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ǘ┡c本案有利害關系;
?。ㄈ┡c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ㄋ模┧阶詴姰斒氯?、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前款(三)中的“其他關系”是指:
?。ㄒ唬τ诔修k的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的;
(二)現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或代理人,或者曾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且離任不滿兩年的;
?。ㄈ┡c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或者曾在同一單位工作且離開不滿兩年的;
?。ㄋ模楸景府斒氯送扑]、介紹代理人的;
?。ㄎ澹芜^本案或與本案有關聯(lián)的案件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的;
?。┮蚪榻B案件謀取利益的;
?。ㄆ撸┢渌赡苡绊懝俨玫氖马?。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請求應當說明提出回避請求所依據的具體事實和理由,并舉證。當事人提出回避請求應當在首次開庭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五條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本委主任決定;本委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本委會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 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二十七條 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本委有權將其除名。
第四章 開庭和裁決
第二十八條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或者仲裁庭認為不必要開庭審理并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第二十九條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仲裁案件,其仲裁標的為同一種類或者有關聯(lián)的,經一方當事人申請并征得其他當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審理,是否合并,由本委或仲裁庭決定;本委或仲裁庭認為可以合并審理,也可以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決定合并審理。
仲裁庭組成人員不同的,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開庭日期確定后,本委應當提前3日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2日前書面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一次開庭審理以后的開庭審理日期的通知,不受3日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案件受理費、處理費不予退回。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進行缺席審理和作出缺席裁決。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當事人未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證據,或者雖提出證據但不能證明其主張的,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證據應當說明來源和證明要點。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證據的,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四條 仲裁庭自行調查、收集證據時,認為有必要通知對方當事人到場的,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經通知后,若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未到場的,仲裁庭自行調查和收集證據的行為不受影響。
仲裁庭自行收集的證據應當送交當事人。當事人可以對仲裁庭自行收集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
第三十五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三十六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或者專家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或者專家鑒定。仲裁庭有權要求當事人,而且當事人也有義務向專家或鑒定人提供或出示因鑒定所需的任何文件、資料、財產或其他物品。
專家報告和鑒定報告的其他副本,應送交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專家報告或鑒定報告提出意見。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部門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三十七條 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和在仲裁庭限定的時間內提供。當事人可以互相質證。
證據由仲裁庭認定;專家報告和鑒定報告,由仲裁庭決定是否采納。
第三十八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本委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蛔C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條 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可以合并審理。
第四十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四十一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開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當庭或者在3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xié)議作出調解書或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在仲裁庭組成前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撤銷案件的決定由本委秘書長作出;在仲裁庭組成后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撤銷案件的決定由仲裁庭作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本規(guī)則或仲裁協(xié)議中規(guī)定的任何條款或條件未被遵守,但仍參加仲裁程序或繼續(xù)進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對此不遵守情況及時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其放棄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四十五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但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或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的任何陳述、意見、觀點或建議作為其請求、答辯及反請求的依據。
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根據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xié)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本委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七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其他仲裁員的意見可以記入筆錄。
第四十八條 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第四十九條 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后3個月內(不包括鑒定期間和公告期間)作出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報經本委秘書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
當事人協(xié)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如果不簽名的應當通過書面形式向仲裁庭表明自己的意見及理由。
第五十一條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后,經本委審核,加蓋本委印章。
第五十二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第五十三條 對裁決書或調解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遺漏未作裁決的,仲裁庭應當作出補充裁決;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或調解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書面請求仲裁庭補正或者作出補充裁決。仲裁庭作出的補正或者補充裁決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 沒有仲裁協(xié)議的;
?。ǘ?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本委無權仲裁的;
(三) 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 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ㄎ澹?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應當在仲裁裁決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未確定履行期限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五十六條 本委根據審理案件的實際情況收取案件處理費,案件處理費包括:
?。ㄒ唬┲俨脝T因辦理案件出差、開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
?。ǘ┳C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誤工補貼;
(三)咨詢、鑒定、勘驗、翻譯等費用;
?。ㄋ模椭?、送達案件材料、文書的費用;
?。ㄎ澹┢渌麘斢僧斒氯顺袚暮侠碣M用。
前款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預付。
第五十七條 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各自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
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因當事人選定市外的仲裁員,或當事人的其他原因導致仲裁程序遲延、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費用由該當事人承擔。
第五十八條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本委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費。
仲裁庭依照本規(guī)則第五十三條對裁決書或調解書作出補正或者作出補充裁決的,本委不再收費。
第五十九條 本委受理仲裁申請后, 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費的收取參照本委制定的相關收費辦法。
第五章 簡易程序
第六十條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凡案件爭議額在 萬元以下的,適用本簡易程序;爭議金額超過 萬元,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簡單經濟糾紛,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本委認可的,也可適用本簡易程序。
第六十一條 申請人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請,經審查可以受理并適用簡易程序的,本委應當立即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受理通知。
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5日內在本委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委主任指定獨任仲裁員。
案件爭議額不超過 萬元,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普通程序的,承擔由此增加的仲裁費用。
第六十二條 爭議金額超過 萬元,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使用本簡易程序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本委主任指定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并按照本簡易程序審理案件。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5日內未能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本委主任指定獨任仲裁員,本委主任應當立即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審理案件。
第六十三條 爭議金額不超過 萬元,但案情復雜,本委認為有必要組成合議庭的,由本委主任決定。
第六十四條 雙方當事人同時到本委請求解決糾紛的,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可以當即受理,當即組庭進行審理,不受本規(guī)則其他條款的限制。
第六十五條 仲裁庭成立后,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不受本規(guī)則第三十一條的時間限制。
決定開庭審理的,開庭一般不超過2次。
第六十六條 仲裁庭應當自組成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
第六十七條 案件審理過程中,發(fā)現雙方爭議額較大、案情重大、復雜,仲裁庭認為影響簡易程序的進行,可以向本委申請,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轉入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本委決定變更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在5日內,按照仲裁規(guī)則的規(guī)定,各自選定或各自委托本委主任指定仲裁員。逾期不選或不委托指定的,由本委主任指定。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原獨任仲裁員作為首席仲裁員。
新的仲裁庭組成前,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由新的仲裁庭決定;新的仲裁庭組成后的仲裁程序,不再適用簡易程序。由此增加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六十八條 本章未規(guī)定的事項,適用本規(guī)則的其他各章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六章 仲裁中止與終結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ㄒ唬?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的;
?。ǘ┍景副仨氁粤硪话傅膶徖斫Y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ㄈ┮环疆斒氯怂劳龌蚪K止,需要等待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ㄋ模┢渌麘斨兄怪俨玫那樾?。
第七十條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復仲裁程序。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仲裁:
?。ㄒ唬┮环疆斒氯怂劳龌蚪K止,沒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ǘ┮环疆斒氯怂劳觯瑱嗬x務承受人明確表示不愿參加仲裁的;
?。ㄈ┢渌麘斀K結仲裁的情形。
第七十二條 組庭前中止仲裁或者終結仲裁的,由本委秘書長決定;組庭后中止仲裁或者終結仲裁的,由仲裁庭決定。
第七章 涉外仲裁程序
第七十三條 本委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10日內將仲裁規(guī)則及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guī)則及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45日內向本委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明文件。本委受到答辯書后,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給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七十四條 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最遲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4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本委。
本委應當在受理被申請人的反請求之日起15日內,將反請求書副本發(fā)送申請人。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反請求書副本之日起45日內向本委提交書面答辯。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七十五條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20日內,約定仲裁庭組成方式并選定仲裁員。
雙方當事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本委主任決定仲裁庭組成方式、指定仲裁員。
第七十六條 仲裁庭組成后,本委應當將仲裁庭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七十七條 本委應當在開庭30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當事人;請求延期開庭的,應當在開庭1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庭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一次開庭以后的開庭日期的通知,不受30日期限的限制。
第七十八條 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委秘書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七十九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guī)定,向中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zhí)行;或者根據1958年《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者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向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八十條 本章未規(guī)定的事項,適用本規(guī)則的其他各章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仲裁文書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代理人或以郵寄、電報、傳真、留置等方式送達當事人或上述方式均不能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八十二條 直接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三條 向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fā)送的仲裁文書、通知、材料等,如經當面遞交受送達人或郵寄至受送達人的營業(yè)地點、慣常住所或通訊地址,即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送達的,如果當事人拒收,則也視為送達。
第八十四條 如經上述方式不能送達,送達人可以邀請公證人員到場,并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情況和日期,由送達人和公證人員簽名或蓋章,把需送達的書面材料留在受送達人最后一個為人所知的營業(yè)地點、慣常住所或通訊地址,即視為已經送達。
第八十五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第八十六條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材料、通知在期滿前交郵、交發(fā)的,不算過期。
第八十七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本委秘書長或者仲裁庭決定。
第八十八條 仲裁員報酬從本委收取的案件受理費中支付。仲裁員取得報酬的標準由本委另行規(guī)定。
第八十九條 本規(guī)則由本委負責解釋。
第九十條 本規(guī)則自本委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