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十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委員會不受理因下列糾紛和爭議提出的仲裁申請:
?。ㄒ唬?a href="http://m.luxwatt.cn/flcs/list_7.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ǘ┮婪☉斢?a href="http://m.luxwatt.cn/flcs/list_37.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ㄈ?a href="http://m.luxwatt.cn/flcs/list_10.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勞動爭議和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第三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當事人協(xié)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即視為同意按照本規(guī)則進行仲裁。
第四條 仲裁協(xié)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fā)生前或者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xié)議及其補充協(xié)議。
仲裁協(xié)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ㄒ唬┱埱笾俨玫囊馑急硎?;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本仲裁委員會的意思表示。
第五條 仲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第六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應當在首次提交答辯書前提出。
第七條 當事人對爭議是否涉外有異議的,由仲裁庭作出決定。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兄俨脜f(xié)議;
?。ǘ┯芯唧w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ㄈ儆诒局俨梦瘑T會的受理范圍。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俨脜f(xié)議;
?。ǘ┲俨蒙暾垥案北?。仲裁申請書應寫明:
1、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理由;
3、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申請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ㄈ┲俨谜埱笏罁?jù)的證據(jù)材料。
第十條 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應按照仲裁委員會制定的收費標準,預交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當事人預交案件受理費有困難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緩交。當事人不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也可以當即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后,認為仲裁申請書不符合本規(guī)則第八條規(guī)定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10日內將本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本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15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請求。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最遲應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反請求申請書提交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將反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申請人未提交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反請求的其他要求依照本規(guī)則對仲裁申請的規(guī)定。
第十四條 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反請求書和有關證明文件的,應一式5份,如果當事人超過2人,則應相應增加份數(shù),如果仲裁庭由1名仲裁員組成,則可以減少2份。
第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蝗嗣穹ㄔ骸?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十六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但最多不得超過兩人。委托律師、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三章 仲裁庭的組成
第十七條 當事人各自應當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為首席仲裁員。
第十八條 當事人自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各自未能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以及未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時,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為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
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名獨任仲裁員審理案件,但自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之內未能共同選定獨任仲裁員的,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二十條 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委員會通知之日起5日內,按照本章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程序重新選定仲裁員:
(一)因出差、出國不能承辦仲裁案件的;
?。ǘ┮蚧疾⌒菹⒉荒軓氖轮俨霉ぷ鞯?;
(三)依法應當回避的;
?。ㄋ模┢渌荒苈男新氊煹那樾?。
第二十一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ㄒ唬┦潜景府斒氯嘶蛘弋斒氯?、代理人的近親屬;
?。ǘ┡c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ㄋ模┧阶詴姰斒氯?、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前款(三)中“其他關系”系指:
?。ㄒ唬τ诔修k的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的;
?。ǘ┡c當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的;
?。ㄈ┰位蛘攥F(xiàn)任當事人法律顧問和代理人的;
?。ㄋ模┮蚪榻B案件謀取利益的;
?。ㄎ澹┢渌赡苡绊懝俨玫氖马棥?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被選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員的公正性和獨立性產生具有正當理由的懷疑時,可以書面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要求該仲裁員回避的請求,但應說明提出回避請求所依據(jù)的具體事實和理由,并舉證。
對仲裁員的回避請求應在首次開庭前以書面形式提出?;乇苁掠稍谑状伍_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三條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 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二十五條 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仲裁委員會有權終止該仲裁員職責。
第四章 開庭和裁決
第二十六條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或申請不開庭的,或者征得當事人雙方同意,仲裁庭認為不必要開庭審理的,仲裁庭可以根據(jù)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第二十七條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證人、仲裁員、仲裁庭咨詢的專家和指定的鑒定人、仲裁委員會的有關人員,均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進行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庭開庭10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經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應當在開庭7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一次開庭審理以后的開庭審理日期的通知,不受10日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jù)。當事人不提供證據(jù)的,仲裁庭可以根據(jù)已有的證據(jù)認定案件事實并作出裁
決。
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收集證據(jù)。
第三十二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提交外文書證,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三十三條 仲裁庭對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或者專家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或者專家鑒定。
仲裁庭有權要求當事人,而且當事人也有義務向專家或鑒定人提供或出示因鑒定所需的任何文件、資料、財產或其他物品。
專家報告和鑒定報告的其他副本,應當送給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專家報告和鑒定報告提出異議。
仲裁庭認為必要或者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應當通知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三十四條 證據(jù)應當在開庭時出示,并經當事人互相質證和仲裁庭認定。專家報告和鑒定報告,由仲裁庭決定是否采納。
第三十五條 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jù)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jù)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蛔C據(jù)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三十七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仲裁庭不予補正時,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在仲裁庭之外自行達成和解,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jù)其和解協(xié)議的內容制作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在仲裁庭組成前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撤銷案件的決定由仲裁委員會秘書長作出;在仲裁庭組成后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撤銷案件的決定由仲裁庭作出。
在仲裁庭進行調解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之外達成和解的,應視為是在仲裁庭調解下達成的和解。
經仲裁庭調解達成和解的,雙方當事人應簽訂書面和解協(xié)議;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應當根據(jù)當事人書面和解協(xié)議的內容制作裁決書。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是否受理,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四十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或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但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或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的任何陳述、意見、觀點或建議作為其請求、答辯或反請求的依據(jù)。
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jù)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xié)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做出裁決。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認為必要或者當事人提出經仲裁庭同意時,可以就案件的任何問題作出中間裁決或者部分裁決。任何當事人不履行中間裁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xù)進行和仲裁庭作出最后裁決。
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后4個月(不包括對專門性問題作出鑒定的期間)內,作出仲裁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提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五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
當事人協(xié)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四十六條 裁決書經仲裁員簽名后,應當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
第四十七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條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遺漏未作裁定的,仲裁庭應當作出補充裁決。
當事人發(fā)現(xiàn)裁決書中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書面請求仲裁庭補正或者作出補充裁決。
仲裁庭作出的補正或者補充裁決,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jù)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ㄒ唬]有仲裁協(xié)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ㄈ┲俨猛サ慕M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jù)的證據(jù)是偽造的;
?。ㄎ澹Ψ疆斒氯穗[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的;
?。┲俨脝T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第五十條 當事人應當在仲裁裁決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未確定履行期限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五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根據(jù)審理案件的實際情況收取案件處理費,案件處理費包括:
?。ㄒ唬┲俨脝T因辦理案件出差、開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
?。ǘ┳C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誤工補貼;
?。ㄈ┳稍?、鑒定、勘驗、翻譯等費用;
(四)復制、送達案件材料、文書的費用;
?。ㄎ澹┢渌麘斢僧斒氯顺袚暮侠碣M用。
前款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預付。
第五十二條 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jù)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各自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
第五十三條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費。
仲裁庭依照本規(guī)則第四十八條對裁決書做出補正或者補充裁決的,仲裁委員會不再收費。
第五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仲裁庭組成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委員會退回預收的案件受理費,但可根據(jù)實際情況收取部分案件處理費。
仲裁庭組成后,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委員會根據(jù)實際情況酌情退回部分預收的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第五章 簡易程序
第五十五條 爭議金額不超過30萬元(指人民幣,下同)或者爭議金額超過30萬元、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簡單經濟糾紛,經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適用本章規(guī)定的簡易程序。
第五十六條 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經審查可以受理并適用簡易程序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立即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仲裁通知。
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內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涉外案件適用涉外仲裁名冊)中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雙方當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的,仲裁委員會主任應當立即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審理案件。
第五十七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涉外案件3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如有反請求,也應當在此期限內提出反請求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文件。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和限定的日期提交仲裁所需的書面材料及證據(jù)。
第五十九條 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確定開庭日期后,仲裁委員會應當于開庭10日(涉外案件15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六十條 如果仲裁庭決定開庭審理,仲裁庭只開庭一次。確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決定再次開庭。
第六十一條 在簡易程序進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按照簡易程序行事時,不影響程序的進行和仲裁庭作出裁決。
第六十二條 仲裁請求的變更或者反請求的提出,不影響程序的進行和仲裁庭作出裁決。
第六十三條 仲裁庭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75日內作出裁決。涉外案件開庭審理的,應當自開庭審理或者再次開庭審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書面審理的,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90日內作出裁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獨任仲裁員提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四條 本章未規(guī)定的事項,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六章 涉外仲裁程序的特別規(guī)定
第六十五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fā)生的爭議的仲裁,適用本章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六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立即向申請人發(fā)送仲裁通知、仲裁規(guī)則、涉外仲裁員名冊和仲裁費用表,并將申請書及其附件連同仲裁通知、仲裁規(guī)則、涉外仲裁員名冊一并發(fā)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明文件。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立即將答辯書副本發(fā)送給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六十七條 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最遲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收到被申請人的反請求申請書后,應當立即發(fā)送給申請人。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45日之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申請人未提交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財產或者證據(jù)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回敭a或者證據(jù)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六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自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日內沒有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七十條 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立即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委員會通知之日起20日內,按照本規(guī)則第17第、第18條和第19條規(guī)定的程序重新選定仲裁員。
第七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庭開庭30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經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12日前書面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一次開庭審理以后的開庭審理的日期的通知,不受30日期限的限制。
第七十二條 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后8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提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七十三條 仲裁庭應當根據(jù)事實,依照法律和合同規(guī)定,參考國際慣例,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獨立公正地作出裁決。
第七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jù)中國法律的規(guī)定,向中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zhí)行;或者根據(jù)1958《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者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向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以中文為正式語文。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十六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guī)定的,適用該規(guī)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第七十七條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書、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代理人,或者以郵寄、電報、傳真方式送達當事人、代理人。
第七十八條 直接送達的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郵寄送達的,以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七十九條 期間以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材料、通知在期滿前交郵、交發(fā)的,不算過期。
第八十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第八十一條 仲裁協(xié)議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由十堰仲裁委員會仲裁:
?。ㄒ唬?明由十堰市或十堰地區(qū)仲裁委員會仲裁的;
?。ǘ?寫明由十堰(市)的仲裁機構(機關)仲裁的;
?。ㄈ?合同訂明由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的仲裁機構(機關)仲裁,而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在十堰市的;
?。ㄋ模┯喢饔僧斒氯说淖∷?、居所、營業(yè)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機關)仲裁,而當事人的住所、居所、營業(yè)所在地在十堰市的;
?。ㄎ澹┢渌粫a生歧義,可以認定選定十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情形。
第八十二條 本規(guī)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