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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zhèn)江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

2011年02月11日 15:11字號:T |T

  鎮(zhèn)江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鎮(zhèn)江仲裁委員會

  二屆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鎮(zhèn)江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香港、澳門、臺灣)當事人的仲裁申請。

  一方或雙方為外國當事人,依據(jù)本規(guī)則選擇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予以受理。

  第三條 仲裁委員會依法不受理因下列糾紛和爭議提出的仲裁申請:

  (一)勞動爭議;

  (二)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三)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委員十一人組成,主任履行本仲裁規(guī)則賦予的職責,副主任、秘書長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職責。仲裁委員會設秘書處,在仲裁委員會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六條 仲裁協(xié)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fā)生前或者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xié)議。仲裁協(xié)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本仲裁委員會的意思表示。

  第七條 仲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第八條 當事人選定仲裁委員會仲裁,即視為同意仲裁委員會按本規(guī)則進行仲裁。

  第九條 仲裁委員會有權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及仲裁案件的管轄作出決定。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應當在首次提交答辯書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xié)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xié)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與糾紛有關的證據(jù)和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及郵編、電話、傳真和電信號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聯(lián)系方法;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及郵編、電信號碼。

  仲裁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名,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加蓋單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名。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當事人發(fā)出受理通知;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后,認為仲裁申請不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或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或補全;逾期不補正或補全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10日內將本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應訴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和本仲裁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應訴通知書及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15日(被申請人在境外的為3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和有關材料;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和有關材料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指定1-2名秘書處工作人員負責庭審記錄及案件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被申請人如提出反請求,最遲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員會。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受理。反請求的其他要求,依照本仲裁規(guī)則對仲裁申請的規(guī)定。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被申請人提交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將反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答辯;未提出書面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六條 申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被申請人變更反請求,應在庭審辯論終結前提出書面申請,由仲裁庭決定是否接受。

  仲裁庭決定接受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或變更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就變更的請求事項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

  第十七條 當事人提交申請書、答辯書、反請求書和有關證明材料以及其他文書時,除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一份外,應當備具副本。提交仲裁委員會的任何文件均應當面呈交或以掛號函件郵遞。呈遞時效以面呈時間或按郵戳日期為準。

  第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應當按照仲裁委員會制定的收費標準預交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當事人預交案件費用確有困難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緩交。

  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預交案件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撤回仲裁反請求。

  第十九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槐簧暾埲说淖∷鼗蜇敭a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定。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的損失。

  第二十條 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jù)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jù)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蛔C據(j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人數(shù)不超過3人。

  委托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代理的事項和權限及期限。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請求的,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均可以接受委托,擔任代理人。

  第三章 仲裁庭的組成

  第二十二條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時,仲裁員的選定或者委托指定,應當在申請人內部或者被申請人內部協(xié)商一致,未能協(xié)商一致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沒有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二十六條 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七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五)是當事人的法律、經濟貿易等方面顧問或者是當事人的工作人員。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九條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本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第三十條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依照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

  因回避而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三十一條 仲裁員接受當事人選定或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后,應當服從仲裁委員會的工作安排,公正、勤勉、高效地履行仲裁員職責。因故不能繼續(xù)參加案件審理的,必須向仲裁委員會主任提出申請,是否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前,仲裁員應當繼續(xù)參加案件審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

  第四章 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三條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或申請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jù)仲裁申請書、答辯書、有關證據(jù)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第三十四條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均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的審理情況。

  第三十五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仲裁案件,其仲裁標的為同一種類或者有關聯(lián)的,經一方當事人申請并征得其他當事人同意后,可以申請合并審理。是否合并審理,由仲裁庭決定。

  仲裁庭組成人員不同的,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庭開庭10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經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前7日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第二次開庭及以后開庭的通知,由仲裁庭決定,不受上述時限限制。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審理并作出裁決。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證據(jù)責任。

  當事人未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證據(jù),或者雖提出證據(jù)但不能證明其事實主張的,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條 證據(jù)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jù)須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交的證據(jù)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jù)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

  第四十一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jù)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仲裁庭核對無異的復制品、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jù)。證據(jù)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人員鑒定。

  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部門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有權要求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提交證據(jù)材料。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按照仲裁庭要求如實提供證據(jù)材料。

  第四十五條 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保全證據(jù)。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jù)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蛔C據(j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四十七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人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仲裁庭可以對開庭情況錄音、錄像,錄音、錄像只供仲裁庭和記錄人員查用。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jù)和解協(xié)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仲裁庭組成前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撤銷案件的決定由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庭組成后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撤銷案件的決定由仲裁庭作出。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重新申請仲裁。

  第五十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jù)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當事人協(xié)議的結果和仲裁費用負擔情況。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本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五十二條 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裁決前應當先對仲裁案件進行評議,記錄人員應當作評議記錄。裁決應當按照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庭由1名仲裁員獨任的,裁決由仲裁員直接作出。

  第五十三條 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先行裁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xù)進行和仲裁庭作出最終裁決。

  第五十四條 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后4個月(不包括鑒定期間和公告期間)內作出仲裁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報經本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五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

  當事人協(xié)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五十六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七條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對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書面請求仲裁庭補正。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jù)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xié)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jù)的證據(jù)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系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的仲裁案件,當事人認為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或不予執(zhí)行。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在仲裁裁決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未確定履行期限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履行。

  第六十條 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jù)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各自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

  仲裁庭應當在調解書或者裁決書中寫明雙方當事人最終應當支付的仲裁費用金額。

  因一方當事人聘請臨時出境的仲裁員,或者當事人的其他原因導致仲裁程序遲延,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費用應當由該當事人承擔。

  第六十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費。

  第六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仲裁庭組成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委員會退回預收的案件受理費,但可根據(jù)實際情況收取部分案件處理費。

  仲裁庭組成后,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委員會根據(jù)實際情況酌情退回部分預收的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第五章 簡易程序

  第六十三條 爭議金額在人民幣20萬元(含20萬元)以下且案情簡單的仲裁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仲裁案件,雙方當事人選定簡易程序仲裁的,適用簡易程序。

  第六十四條 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經審查可以受理并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立即向雙方當事人分別發(fā)出受理和應訴通知。

  雙方當事人應當自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收到之日起10日內,共同選定1名獨任仲裁員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雙方當事人逾期未共同選定或者未共同委托指定的,仲裁委員會主任應當立即指定1名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

  案件爭議金額不超過20萬元,但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承諾由此增加的仲裁費用。

  第六十五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及有關材料;如有反請求,也應當在此期限內提出反請求申請書及有關材料。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受理。

  第六十六條 仲裁庭可以按照當事人的共同要求,對仲裁案件進行書面審理或者開庭審理,開庭日期及通知期限由仲裁庭決定。

  第六十七條 仲裁請求的變更或者反請求的提出,導致案件爭議金額超過20萬元的,不影響簡易程序的進行。但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主任申請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

  變更原來的簡易程序,應當通知當事人在5日內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原獨任仲裁員作為首席仲裁員。

  新的仲裁庭組成前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由新的仲裁庭決定;新的仲裁庭組成后的仲裁程序的進行,不再適用簡易程序。

  第六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仲裁案件,開庭審理的,應當于仲裁庭組成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九條 本章未規(guī)定的事項,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六章 涉外仲裁的特別規(guī)定

  第七十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fā)生爭議的仲裁,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外國當事人,適用本章的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有關規(guī)定。一方或雙方為香港、澳門、臺灣當事人發(fā)生爭議的仲裁,參照本章的規(guī)定進行。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財產或者證據(jù)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槐簧暾埲素敭a或者證據(jù)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或者應訴通知書30日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

  當事人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七十三條 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委員會通知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guī)則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重新選定仲裁員。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重新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七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庭開庭前30日內將開庭日期通知當事人;雙方當事人經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延期開庭,但必須在開庭前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庭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二次開庭及以后開庭的通知,由仲裁庭決定,不受30日期限的限制。

  第七十五條 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9個月內作出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報經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七十六條 符合規(guī)則簡易程序的案件,適用本規(guī)則簡易程序的規(guī)定。

  第七十七條 仲裁庭應當根據(jù)事實,依照法律和合同規(guī)定;參考國際慣例,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獨立公正地作出裁決。

  第七十八條 仲裁庭可以將開庭情況記人筆錄,或者作出筆錄要點,筆錄要點可以由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字或蓋章。

  第七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zhí)行的,如果被執(zhí)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根據(jù)一九五八年《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者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第八十一條 仲裁文書、通知、材料等可以直接送達或以郵寄、電報、傳真、留置、公告等方式送達當事人或代理人。

  第八十二條 仲裁文書、通知、材料直接送達當事人或代理人的,當事人或代理人應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

  以郵寄、電報、傳真方式送達當事人或代理人的住所地、營業(yè)地或者通信地的,應視為已經送達。郵政回執(zhí)上注明的牧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留置送達的,應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代表到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和日期,由送達人和見證人員簽名或蓋章,把送達的仲裁文書、通知、材料留在當事人或代理人的住所地、營業(yè)地、通訊地,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的,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三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當事人被監(jiān)禁的,通過其所在監(jiān)所或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當事人被勞動教養(yǎng)的,通過其所在勞動教養(yǎng)單位轉交。

  第八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以漢語為正式語文。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則從其約定。

  當事人需要語文翻譯,可以由仲裁委員會提供譯員,費用由當事人負責。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提供譯員。

  第八十五條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法定節(jié)假日的,以法定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通知、材料在期滿前交郵、交發(fā)的,不算過期。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決定。

  第八十七條 仲裁員報酬由本仲裁委員會按照仲裁員辦理仲裁案件的工作時間、難易程度、爭議金額大小等情況確定。

  仲裁員報酬從本仲裁委員會收取的仲裁案件受理費用中支付。

  第八十八條 本規(guī)則由本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九條 本規(guī)則自2002年5月21日起施行。在本規(guī)則施行前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案件,仍適用受理案件時的仲裁規(guī)則;雙方當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適用本仲裁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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