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本案孫某某的代理律師,一直堅持認為許某某的行為已涉嫌侵占財產(chǎn)犯罪。理由如下:一是本案許某某以公司股東的身份,與郭某某合謀,以假冒簽名、偽造證件的手段,惡意共同侵占了孫某某的股東權益。依法應當構成侵占罪。本案當中,有二個法律關系應當區(qū)分開來,一個是孫某某、許某某的股東身份和夫妻身份競合,應當區(qū)分開來,在《公司法》的框架里面,二人的身份關系首先是股東關系,其次才是夫妻關系;另一個是孫某某、許某某的股權權益和夫妻共同財產(chǎn)競合,應當區(qū)分開來,在《公司法》的框架里面,財產(chǎn)屬性首先是體現(xiàn)為股東權益,其次分割出來之后才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二是夫妻之間,只有家事代理權,沒有商事代理權,也就是說,在商業(yè)活動當中,沒有經(jīng)過夫妻一方的授權,另外一方是不允許代為進行股權轉(zhuǎn)讓等商業(yè)行為。所以,認為這是處理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民事行為,不是犯罪行為的觀點是不妥當?shù)?。至于公安機關不立案處理,孫某某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追究許某某和郭某某的法律責任。
本篇文章有幸獲獎,這是代理律師為當事人付出辛勤努力的一個安慰。從接下本案以來,多次穿梭于工商局、法院、公安機關,努力地為當事人尋求著最有利的救濟方式。當看到自己的文章獲獎,感覺到自己的辛勤努力得到了最大的安慰。希望借此文章,能給時下夫妻婚姻關系的存續(xù)、夫妻公司中夫妻雙方利益的保護起到一定的啟發(fā),能為避免夫妻之間不因利益而走上婚姻的不歸路起到一絲的作用。
“夫妻之間,當感情不再存在的時候,一切行為,都有可能成為陰謀”,這是一個婚姻方面專家的一句話,姑且作為律師承辦本案的一個感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