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采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fā)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
利用迷信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yǎng)關系、從屬關系、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huán)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
有教養(yǎng)關系、從屬關系和利用職權與婦女發(fā)生性行為的,不能都視為強奸。行為人利用其與被害婦女之間特定的關系,迫使就范,如養(yǎng)(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費迫使養(yǎng)(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為人利用職權,乘人之危,奸淫婦女的,都構成強奸罪。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與之發(fā)生性行為的,不定為強奸罪。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奸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奸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