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全文發(fā)布的這天,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成功舉辦了“新刑事訴訟法座談會”,邀請了司法機關、刑辯律師、刑事法學專家,共同暢談新刑訴下的新刑辯。法邦網(wǎng)作為媒體受邀參加了本次座談會。
新刑事訴訟法有哪些突破,對今后的刑事訴訟實踐會產(chǎn)生什么影響?刑事訴訟法如何真正貫徹落實?在新刑訴法的制度框架下,刑事辯護律師又會面臨怎樣的機遇和挑戰(zhàn)?圍繞上述問題,參與的律師、學者及司法界的精英人士為大家?guī)砹艘淮温犛X盛宴!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毛立新教授:
我就談幾個感想吧,第一個《刑事訴訟法》怎么評價它?我覺得這個問題,其實說白了,就是看你用什么標準來評價,你的參照系在什么地方,網(wǎng)上有的說它狗屁不如,有的說它不錯。我覺得有三個參照系,第一個參照系就是現(xiàn)實的參照系,應當說進步和亮點很多,如果說對我國《刑事訴訟法》條文很熟悉的同志,應該會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第二個參照系就是一些法制國家公認的,體現(xiàn)在國際公約里的《聯(lián)合國刑事司法準則》,各個國家都認可的,如果從這個角度來對照的話,你說它落后確實挺落后的。第三個參照系就是你的期望值多大,如果你的期望值過高,那它肯定不行,如果你的期望值低的話,它還是不錯的。在中國現(xiàn)在的這個政治、社會環(huán)境就在這里擺著,你說有多大的進展、怎么樣有實質(zhì)性的突破,都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這三個參照系,首先你自己評價的時候要搞清楚。這是一個感想。
第二個,我想談一談剛才幾位老師說得很好,我想談談對刑事辯護的影響,第一個我覺得律師介入刑事訴訟的空間擴展了,體現(xiàn)在這么幾個方面,第一個是正常階段的介入,名稱上改成了辯護人,權利上適當增加了一點點,比如說可以發(fā)表意見了。還有一個程序就是有一個說話的空間了,原來你根本一無所知,這是審前階段很重要的問題。審判階段,現(xiàn)在增加了一個是庭前會議,我覺得很有必要,可以解決一些問題,比如說你要不要回避,哪些證人要出庭,程序怎么啟動等等,像這些問題可以給控方,特別是跟法院有這么一個溝通平臺。第二個問題就是非法證據(jù)排除問題,這次納入到《刑事訴訟法》,應當說這也是刑事辯護很重要的方面。第三個是定罪與量刑的適當說明,在量刑程序方面比原來有所作為。另外還有證人出庭的問題,這一次能做到這一步,我覺得也是相當不容易了。另外就是復核階段,現(xiàn)在納入了立法,那么實行復核階段的辯護權實際上沒有什么保障,或者純粹是擺設,既不給辯護,也不給約見,還是要通過現(xiàn)行《憲法》渠道去見法官。這是審判階段的幾個表現(xiàn)。還有幾個特別程序,其實也是有所作為的。所以,應當說律師介入的空間,我覺得是有很大的延伸和拓展,很多業(yè)務點就出來了。
另外,在辯護內(nèi)容方面,程序性辯護這一塊比原來大大加強了,當然實際上效果是非常不如人意的,我這兩年也辦了一些案件,幾乎每個案件法院都會花半天的時間都來討論這個問題,最后的問題是沒有一起這樣的案例。我自己辦的好幾個案件都啟動了,也花了很大的精力,搞了一上午,最后辯方找不到任何證據(jù),最終不成立。
第二個,在職業(yè)風險方面,我覺得很重要的一個進步,就是律師偽證罪的異地管轄。我覺得這些東西能加進去也還算不錯,另外在訴訟權利方面,也是做了相應的擴展,還有剛才講的各個程序、各個權利的擴展問題。
如果說缺陷的話,剛才幾位老師說的我都贊成,但是我覺得有一個根本性的缺陷,就是我們國家迄今為止沒有完整確定無罪推定,一個基本的判斷點就是他從頭到尾有沒有貫徹無罪推定,這不單單是說在原則里面寫一個法條就可以了,這個無罪推定是個邏輯起點,所有的刑事訴訟制度都是無罪推定推出來的,包括沉默權等等,我們國家沒有完整的無罪推定,不僅是法條的表述,主要是制度上的問題。原來的93條應當如實回答的問題,我也特別注意到郎勝主任的答記者問,我研讀了很多遍,他并不是說你可以不回答,從來沒有這樣說過,他說這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我們鼓勵你回答,實際上從法條上也讀不出這個意思,應當如實回答,首先是你應當回答。對有罪者而言,必然是自證其罪,而且是強迫自證其罪,也是否定了沉默權,不管你怎么解釋,說得天花亂墜都講不通的,邏輯上缺乏一致性。所以,我覺得這個問題和無罪推定是關聯(lián)的。
另外,就是我們國家所有的修改里面,都體現(xiàn)了一個很深的疑慮,就是對口供的依賴,還特別想保留這一塊,一方面我們想放棄刑訊逼供,另一方面我們還想依賴口供,所以必須把93條保留著,禁止夜間訊問、禁止疲勞訊問,我們?yōu)槭裁床灰?guī)定,還是擔心口供這塊拿不下來,所有的問題實際上都是圍繞著口供問題來的。所以,判斷我們國家沒有走進現(xiàn)代化的一個根本的標志,就是無罪推定的貫徹不徹底。核心就在于他對口供的依賴,仍然有著濃厚的依戀甚至迷戀。因為我當過十年公安我很清楚的,這個迷戀的心理是根深蒂固的,所有的制度都是圍繞口供來的,都是保證拿口供,拿回來了口供,就面臨一系列問題。
另外一些具體的我就不多展開了,但是監(jiān)視居住這個問題,我同意易延友教授的意見,首先是性質(zhì)怎么定性的問題,按照立法機關的初衷,不要逮捕關押太多,盡可能放在看守所外面。但是實際上它最起碼是一種準羈押措施,準羈押措施就涉及到一個合憲性的問題,關鍵我覺得最大的進步就是程序,他規(guī)定是符合逮捕條件才可以監(jiān)視居住,問題是監(jiān)視居住不是檢察院審批的,公安機關自己認為符合逮捕條件就可以了,你標準上定了,程序上就應該讓檢察院來決定,這就等于把原來該逮捕的人現(xiàn)在全移交給公安了。我就講這么幾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