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陳建陽等5人搶劫盜竊再審案宣判】
杭州7月2日電(記者范躍紅)今天上午,浙江省高級法院對陳建陽等人搶劫、盜竊再審案(本報曾多次報道)公開宣判,認為原一、二審判決認定陳建陽、田偉冬、朱又平、田孝平在1995年3月20日搶劫并殺害出租車司機徐彩華的事實錯誤,認定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田孝平在同年8月12日搶劫并殺害出租車司機陳金江的事實不能成立,撤銷原一、二審判決對前述5人針對該兩起犯罪的定罪量刑,宣告王建平、朱又平無罪;對陳建陽、田偉冬在1995年9月2日實施的盜竊行為,分別以盜竊罪改判陳建陽、田偉冬有期徒刑一年;對田孝平在1995年10月5日實施的兩起搶劫行為,以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再審查明,有新的證據(jù)證明1995年3月20日殺害出租車司機徐彩華的真兇系項生源(2013年6月27日,浙江省高級法院已維持并核準對項生源的死緩判決),陳建陽、田偉冬、朱又平、田孝平和各自的辯護人及出庭檢察員提出予以糾正的理由成立,原判認定系陳建陽、田偉冬、朱又平、田孝平作案事實確有錯誤,應(yīng)予糾正。
原判認定陳建陽、田偉冬盜竊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陳建陽再審中提出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信。鑒于陳建陽、田偉冬因涉嫌搶劫歸案后主動供述盜竊的犯罪事實,對盜竊部分可以自首論,可從輕改判。據(jù)此,以盜竊罪分別改判陳建陽、田偉冬有期徒刑一年。
原判認定田孝平實施兩起搶劫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再審予以確認。出庭檢察員提出田孝平兩起搶劫犯罪分別屬于既遂、未遂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納,可對其從輕處罰。據(jù)此,以搶劫罪判處田孝平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