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蘭素高管接受性賄賂
葛蘭素高管接受性賄賂,成為許多人關注的焦點。性賄賂是否入罪,能否入罪處罰,如何防懲性賄賂,這些都是社會各界人士所關心的問題。
全球知名藥企葛蘭素史克中國行賄事件持續(xù)發(fā)展,警方日前進一步披露葛蘭素史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下稱葛蘭素史克中國)部分高管涉嫌經濟犯罪案情。包括葛蘭素史克中國4名高管在內,超過20名藥企和旅行社工作人員被警方立案偵查,涉及金額達1.19億元。外資藥企“四駕馬車”同時被抓,這還是首次。這些高管涉嫌受賄,并用受賄所得再行賄政府官員和醫(yī)生等,其中還有人涉嫌接受性賄賂。
性賄賂入罪處罰
性賄賂是一種非常惡劣、危害極大的行為,其后往往潛藏著權色交易。性賄賂入罪應給予足夠的重視,因其符合賄賂犯罪本質特征。賄賂源于一種國家權力,是伴隨國家權力而產生的一種社會現(xiàn)象。賄賂罪的實質是當權人(受賄人)以出賣公權為對價,來滿足個人之私利或私欲。從犯罪構成要件來說,該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職行為的廉潔性和非對價收買性。性賄賂完全符合以公權換取私欲這一本質特征。
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以及世界大多數(shù)國家和地區(qū)都將“非財產性利益”作為賄賂犯罪的內容,也就是說,“性賄賂”在這些國家和地區(qū)是一種賄賂。為什么我們的刑法沒有將“性賄賂”入罪?一些刑法學者認為“性賄賂”入罪“內涵不確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難”,可是,又有哪一種罪行的定義能夠真正涵蓋一切犯罪行為?因此,性賄賂入罪是有必要的。
腐敗的本質就是公權力的濫用,治理腐敗的關鍵不是僅僅依靠刑罰制裁這一事后懲罰手段就能解決的,關鍵還是健全權力制約與監(jiān)督機制,使公權力的運行受到公眾的監(jiān)督,公權力之間形成強有力的制衡機制,是權力沒有滋生腐敗的機會,預防效果遠遠大于事后打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