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辦公室內(nèi)被殺害
小娟生前在合肥一家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工作,事發(fā)時她才23歲。石某與小娟通過網(wǎng)絡相識,于2014年1月確定戀愛關系,同年5月,先后來到合肥工作。同年8月,因感情不和,小娟提出分手,石某不同意。
2014年8月23日14時許,石某到小娟工作的教育公司辦公室外,希望勸說小娟恢復戀愛關系。談話中,石某持事先準備的水果刀架在小娟的脖子上,威脅稱若不同意繼續(xù)戀愛就殺了小娟。小娟因害怕表示愿意繼續(xù)交往,小娟返回辦公室,分別給家人和石某的母親打電話告知此事。
石某接到其母親的電話后,惱怒之下進入小娟的辦公室,再次與小娟發(fā)生爭執(zhí),持水果刀捅刺小娟的頸部,致小娟身亡。
公司要對此事負責嗎?
石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事發(fā)后,小娟的家人將小娟所在公司起訴至法院,認為公司在安全方面存在疏忽,導致石某進入公司,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近日,記者獲悉,包河區(qū)法院一審判決,公司有賠償責任。2015年6月,合肥市中院判處石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石某上訴被駁回,經(jīng)報請最高院核準后已執(zhí)行死刑。
該事件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傷認定條件,應當屬于工傷。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石某犯故意殺人罪但是對于公司來說也是需要負責的,小娟在工作中被殺害屬于工傷的條件,因此公司有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