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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免職后復出升官
官員免職后復出升官,官員被問責免職竟被當成“帶薪休假”。免職只是一種組織措施,不是嚴格的行政處罰,一般會官復原職。
近日,山西省委統(tǒng)戰(zhàn)部副部長夏振貴引起輿論關注。有媒體報道稱,夏振貴曾任臨汾市委書記,在山西襄汾壩事故中被撤銷黨內職務。問責官員一般都是經歷這樣的路線:出事——免責——冷卻——悄然復出——輿論質疑——回應合規(guī)——不了了之。
官員問責急需法制化
依法追究行政人員責任的行政問責制度,是國家法律制度和國家監(jiān)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法理基礎是人民主權原則和權力制約原則。目前行政問責制在全國各地積極推行,但存在缺乏統(tǒng)一的制度架構、問責程序設置簡陋、責任方式配置不合理等問題。
目前行政問責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是問責范圍和責任形式缺乏合理歸類配置和法律原則指引,這樣造成問責容易受領導人主觀意志和群眾集體情緒的影響,產生有失公平的結果。按責任性質劃分,行政問責事由一般可分為違反職業(yè)道德、違法違紀和損害政治信任三類。
責任方式是被問責對象應承擔不利于自己的各種否定性后果的形式,它不僅具有多樣性,而且應該根據責任特點分別設定。行政人員承擔的責任形式可以分為法定責任、道義責任和政治責任三種。行政人員承擔的法定責任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責任,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