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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
薄熙來案公開宣判
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22日上午10時5分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一審公開宣判。審判長王旭光宣讀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薄熙來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依照刑法關于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判處薄熙來無期徒刑。(來源:人民網)
法邦點評:
數罪并罰規(guī)則的具體操作
看了薄熙來案的判決,也許有的人要問,如果犯了兩個以上的罪,比如一個罪該判五年,一個罪該判7年,怎么判呢,如何處理?
實際上,我國刑法對此是有明文規(guī)定的。數罪并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zhí)行的刑罰。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我國刑法規(guī)定,在判決宣告以前犯幾個罪的是數罪,但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尚未執(zhí)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數罪,應按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刑法》第69條規(guī)定,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zhí)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zhí)行。
現在我們回過頭來看看薄熙來案,因為薄熙來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可以吸收有期徒刑,從而有期徒刑就不再執(zhí)行,只執(zhí)行一個無期徒刑。
結語:
早知今日,何必當初。(法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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