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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
省級干部喝酒陪酒人死亡
黑龍江自開展對文山會海、“三公”及會議費等七項專項治理以來,已嚴肅查處547起頂風違紀案例,通報424人、調(diào)離崗位7人,對一名喝酒致陪酒人死亡的副省級干部,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行政降級的處分。
副省級干部喝酒致陪酒人死亡,甫一曝光,就引起輿論關切。從官方描述來看,該事件相當惡劣,也頗具典型性,易勾起對奢靡吃請的想象。而網(wǎng)民們也對此借題發(fā)揮、浮想聯(lián)翩。遺憾的是,在當下,只有粗線條的通報,而無翔實的細節(jié)披露。(來源:新京報)
法邦點評:
干部是否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犯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jīng)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tài),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根據(jù)一般人的能力和行為時的客觀條件,行為人能夠預見并防止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只是因為其疏忽大意才未預見,以致發(fā)生嚴重危害結果,他就應當對此結果負法律責任。
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已經(jīng)預見,但卻輕信能夠避免這種結果的發(fā)生。由于行為人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他人死亡的結果,進而產(chǎn)生了避免這種結果發(fā)生的責任,他卻沒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
干部喝酒陪酒人死亡,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關鍵是考察該干部的主觀心態(tài)以及死亡與喝酒有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如果是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jīng)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則涉嫌犯過失致人死亡犯罪,如果確實根本無法預見死亡后果,則不是犯罪。另外,假如死亡結果和喝酒沒有關聯(lián),同樣不能認為該干部是犯罪。
網(wǎng)友評論(新浪微博):
官都這么大了,在酒桌上還把持不住
@段明祥律師:黑龍江副省級干部喝酒致陪酒人死亡(圖) 。 ——以看似清晰實質(zhì)模糊的數(shù)據(jù)、文字,公開通報頂風違紀案例,卻將違法亂紀的官員職務、姓名刻意隱去的行為,既能忽悠上級、又可欺瞞民眾,也為該官員今后的職位升遷打下了伏筆,甚為可恨!
@趙克中微博:黑龍江一名副省級官員喝酒竟致陪酒人死亡。這種事本不稀奇,所以受人關注,因為陪的是一名副省級官員,其折射出的是:中國人在喝酒上的陋習影響之深,連省級官員都脫不了俗,那市一級、縣一級、鄉(xiāng)一級呢?也可見這種陋習對黨風的影響之深,官都這么大了,在酒桌上還把持不住,那廣大基層干部又會怎樣?
@老尹微談:【黑龍江副省級干部喝酒致陪酒人死亡】“致陪酒人死亡”,這位副省級干部是誰,詳情如何?通稿報道廖廖無幾,而且配圖“交警知法違法”不對題。敢于揭瘡疤是好事,但揭而不透或避重就輕,公眾的知情權、監(jiān)督權大打折扣……
結語:
官員干部圈中酒風如此之烈,令人捏把汗。為干部的身體捏把汗,也為百姓的福祉捏把汗。(法邦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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