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歲小學生臨終捐器官
11歲小學生臨終捐器官,這種舍己為人的精神值得鼓勵,但是摘取未成年人的做法是否合法呢?恐怕很難找到法律根據(jù)。
年僅11歲的深圳小學生梁耀藝身患腦瘤,臨走前他決定捐出腎臟和肝臟。6月6日,他的心愿達成,其捐出的器官在8小時內(nèi)挽救了更多的生命。在ICU病房里,小耀藝已經(jīng)失去了意識,不能自主地合上雙眼,于是護士在他眼睛上涂上了厚厚的眼藥膏。
不得摘取未成年人的器官
未成年人的器官到底能不能摘取呢?林鑫沃邦律師事務(wù)所的郭延虎律師告訴我們,根據(jù)《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第9條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于移植。
人體器官捐獻應(yīng)當遵循自愿、無償?shù)脑瓌t。公民享有捐獻或者不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權(quán)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利誘他人捐獻人體器官。
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yīng)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其人體器官應(yīng)當有書面形式的捐獻意愿,對已經(jīng)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愿,有權(quán)予以撤銷。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摘取該公民的人體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愿。(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