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語:
廣州邪教教主以皇帝自居,號稱是秦始皇轉世。聞此,小編被一股強烈的莫名的喜感重擊了一下心頭,差點笑岔氣,這都到什么時候了,還要以皇帝自居,就不會為自己想個好聽點的稱號嗎,像什么神龍教主,可愛教主都是可取的嘛,何苦裝神弄鬼,欺世盜名。
自封為王也就罷了,這位教主還是風流成性、貪得無厭的一位教主,以坑蒙拐騙各種花招,誘騙女弟子,納為賢妃,生有“龍子”十余,未生而逝的又有數(shù)名,香火還算旺盛,不過此次“皇上”被捕入獄,恐怕難在回天。且看看“皇上”究竟犯了什么事兒了。
事件回顧:
廣州邪教教主以皇帝自居
47歲的揭陽惠來人吳某衡本是農(nóng)民,16歲離開家鄉(xiāng),少時常玩弄女性、耍流氓。誰也不知道,30年后,他如何“身世顯赫”、“法力通天”,又有弟子為他買房、買名貴字畫以為供養(yǎng)。近年來,吳某衡以“男女雙修可以使人達到學佛的最高境界”、“可以迅速提高修行”、“增強法力”、“其精液是高能量物質(zhì)有益女性身體”等為名引誘、脅迫多名女弟子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多名女弟子多次為其墮胎。
1990年,23歲的吳某衡創(chuàng)立“華藏法門”組織,隨后多次更名,于2013年更名為“華藏宗門”。
他以“大日如來佛化身”、秦始皇轉世等神化過后的身份吸引弟子,騙財、騙色……他自稱,這些年,在海內(nèi)外已有三四萬信徒追隨左右。就連2000年-2010年,他因擅自發(fā)行股票罪、非法經(jīng)營罪在北京坐了11年牢時,仍能發(fā)號施令,讓分散在外的信徒為其奔走、籌錢。
24年后,吳某衡的“神話”在他47歲時正式宣告破滅。
2014年7月30日凌晨,他的神話被警方的“獵梟行動”搗毀,廣東省公安機關在珠海依法查處“華藏宗門”(又稱“華藏法門”、“華藏功”)非法組織,傳喚審查涉案人員80多名,搜查取締活動窩點多處,搜繳該組織宣傳品及財物一大批。教首吳某衡等21人因涉嫌組織和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詐騙、強奸等犯罪活動,已被刑事拘留。(中國青年網(wǎng))
法邦時評:
涉嫌多罪,恐再陷囹圄
吳某之行為,涉嫌多罪,詳述如下:
涉嫌組織和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憲法》第36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害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又,《刑法》第300條規(guī)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涉嫌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它規(guī)定在《刑法》第266條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涉嫌強奸罪,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我國刑法第236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網(wǎng)友評論:
邪教哪都有,廣東特別多
@唐風西渡:廣東,特別是深圳以外的地方,迷信氣息極為濃厚
@天哪你們真高:風水大師們在哪片混得最好?[偷笑]
@春風詞筆2011微博達人:淮南淮北水土異,粵內(nèi)粵外兩天地。
@沉淀的成電:一個愿打,一個愿捱。別羨慕別人被騙得開心。想想自已也不是活在被騙中,騙子不同而己。
結語:
我國憲法規(guī)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居心不良者多以此唯由蠱惑民眾,前有“法輪功”、“全能神”如今又曝出個秦始皇轉世領導的“華藏宗門”。一個比一個荒唐,一個比一個讓人啞口無言。不知今后是否還有后來人。
何以至此,小編不敢斷言,但有片語想說。關于信仰,早在新文化運動時期,我們的孔夫子、我們的太上老君就被打倒,而到了十年浩劫時期,更是以恐怖的形式將中國本土最古老的信仰徹底清除出了人們的心中。而今隨社會的發(fā)展,人們逐漸空虛的心靈到處尋找信仰,饑不擇食,才給了這許多人以可趁之機,花言巧語,迷惑人心,擾亂社會。私以為,信仰不是盲從,信仰更需要智慧和心靈明凈。(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