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讀博士捐精猝死
捐精在國內算是一件新鮮事了,可是,如今武漢高校的一位在讀研究生卻在捐精之時,意外猝死,賠償究竟要如何進行?公平原則又該怎樣適用?
據了解,死者鄭某生前是武漢某高校外科學、神經解剖學和法律在讀博士。其間,隸屬該高校的人類精子庫正在試運行,在校園內大力倡導學生捐精。經該高校附屬醫(yī)院多次動員,鄭某答應加入捐精隊伍。2011年1月,該人類精子庫對鄭某體檢,確認其各項身體指標合格,接納為捐精者。
此后,鄭某在11天時間內先后4次捐精。2011年2月12日上午11時許,第5次進入生殖中心的取精室捐精,13時50分,工作人員見鄭某仍未完成取精,進入取精室發(fā)現(xiàn)鄭某倒在地上神志不清,立即呼叫120急救。當日下午,鄭某經搶救無效,被宣布死亡。
法院認為,鄭某雖屬于全日制學生,但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實施民事行為,其捐精系自愿參加的校外活動,非學校組織,鄭某與三被告均無過錯,某高校與附屬醫(yī)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生殖中心與鄭某共同分擔損失。經計算,生殖中心賠償鄭某家屬19萬余元。鄭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訴,武漢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判。
公平原則的規(guī)定
知名債權債務律師,北京林鑫沃邦律師事務所債務部主任,郭延虎律師表示:公平責任原則作為一種責任分配原則,其責任分配的依據既不是行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種抽象的價值理念—公平。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應考慮“實際情況”。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一般說來,在法律規(guī)范的結構中,價值理念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把一種價值理念作為調整具體社會關系的操作工具,是一種特殊的法律現(xiàn)象。
雖然家屬僅能得到生殖中心的賠償,但是法律規(guī)定便是如此,可惜如此高學歷的人才就這么走了,望死者安息。(法邦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