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彭州男子張某為自己的遭遇覺得有點“冤”,只不過是在公交車站扒竊了5毛錢,他不僅被判處1000元罰金,還被處以有期徒刑7個月。僅僅只是5毛錢而已,為何就被判了如此重的刑罰呢?
派出所“常客”的事事非非
據(jù)了解,42歲的彭州男子張某可是附近派出所的“??汀保诖舜伟赴l(fā)前,他已經是“三進宮”了。2012年11月,張某因盜竊罪刑滿釋放后并沒有痛改前非,而是再次走上了盜竊的歧路。
2014年6月13日下午,張某游蕩到郫縣團結鎮(zhèn),四處尋找作案目標。終于,在該鎮(zhèn)310公交車站旁,張某覺得機會來了。他迅速涌入人流,抓準時機,從一名乘客的挎包內竊得一個錢包??墒清X包打開后,張某卻傻了眼,因為里面的現(xiàn)金竟然只有5毛錢。由于是在公共場所盜竊,且有多起案底,警方通過查看監(jiān)控,很快便將張某鎖定并抓獲了。
偷5毛錢是否屬于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由此可以看出,扒竊屬于盜竊罪的一種,并且在犯罪數(shù)額上,法律沒有進行限定。
一般情況下,扒竊行為的認定除具備“秘密竊取”的盜竊特征外,還要具備兩個特征:一是發(fā)生在比較特定的空間即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中;二是秘密竊取的對象通常為被害人貼身放置的財物。所以,張某在車站偷錢包的行為屬于扒竊,犯罪數(shù)額5毛錢不能影響盜竊罪的認定,只會在量刑中予以考量。
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本案中,2012年張某犯盜竊罪刑滿釋放,2014年他又犯盜竊罪,因此在法律上已經構成了累犯。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由此可見,張某扒竊5毛錢的行為,不僅構成了犯罪,而且還應當從重處罰,對其處以7個月的有期徒刑以及1000元的罰金有理有據(jù),一點都不冤。(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