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蘭州自來水苯超標污染事件發(fā)生后,深受其害的 5位蘭州居民向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該法院卻一再拒絕受理此案。蘭州人該怎么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院真的是在推脫責任嗎?
蘭州水污染法律拒絕受理
2014年12月31日,蘭州自來水苯超標事件被評為年度十大健康事件之一,而其中最為人們關心的,無疑就是居民的維權問題。讓我們先來回顧一下事件的始末,2014年4月10日蘭州發(fā)生自來水苯含量超標事件,事故的原因是蘭州石化管道泄漏所致,多個地區(qū)被迫停水,很多市民因飲用苯超標的自來水而深受其害。
據(jù)了解,提起訴訟的5人為蘭州市城關區(qū)居民,由于當初供水的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處于壟斷地位,所以居民和水廠具有供水合同關系。水廠作為合同一方的當事人,有義務提供健康安全的自來水,如今水的質量出問題了,居民提出違約賠償完全合情合理,那為何法院要一再拒絕立案呢?
拒絕立案理由能否成立?
蘭州法院稱,之所以會拒絕立案,是因為訴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即對污染環(huán)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此類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個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那么這種說法,真的有道理嗎?
首先,法院拒絕立案應該出具書面文字裁定,這是原告方日后上訴必須具備的材料。沒有裁定書,就抹殺了原告方日后上訴的可能。再者,5位原告只要求被告賠償自己的損失,并沒有要求賠給所有人,這種要求明顯是“私益”的標志。水廠現(xiàn)在侵權了、違約了,作為合同另一方的受害居民,起訴維權是應該的,法院不受理就是在推脫責任。
法院不立案應該怎樣應對
法院立案難,對于一些特殊的“敏感案件”已是不爭的事實,立案廳的工作人員一般都是先挑毛病,再找個冠冕堂皇的理由把人支走。依照訴訟法的規(guī)定,立案的條件是:有明確的被告,起訴人是利害關系人,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只要滿足條件,法院不應成為訴訟的“攔路虎”。
那么當事人在遇到法院堅持不受理的情況到底應該怎么辦呢?首先起訴人要認真審查起訴條件,如果真的滿足那就不要懼怕,因為法院是為納稅人服務的。再者,起訴人可以依據(jù)現(xiàn)行法律對立案廳的人員進行舉報投訴,甚至可以錄音作為證據(jù),以此來要求相關監(jiān)督機關追究違法人員的法律責任。(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