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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海關破獲走私糧食案
海關抱團腐敗的結(jié)果就是放縱走私,一起走私珍珠案牽涉出來的龐大海關腐敗案讓人觸目驚心,糧食走私的背后是否也有官員的腐敗參雜其中。
從昆明海關獲悉,昆明海關近期破獲一起代號為“404”的繞越設關地走私糧食案,打掉一個家族式走私糧食團伙,現(xiàn)場查獲走私入境的各類糧食 361.71噸。經(jīng)初步核查,該團伙自2012年以來共計走私 糧食約4萬余噸,案值約1.5億元。
2014年9月中旬,昆明海關采取“異動集結(jié)、統(tǒng)一行動”的合成作戰(zhàn)模式,調(diào)集百余名兵力同時在昆明、大理、瑞麗、河口四地行動,現(xiàn)場查扣走私大米約320噸、玉米42噸,抓獲犯罪嫌疑人15人,繳獲賬本及物流單據(jù)等相關物證、書證一批。
據(jù)昆明海關緝私局負責人介紹,目前中越、中緬邊境糧食走私出現(xiàn)了一些組織嚴密、分工明確的走私團伙。針對這樣的情況,該關在2014年開展打擊農(nóng)產(chǎn)品走私的“綠風”行動中,通過有效打擊,震懾了云南邊境地區(qū)糧食走私違法活動。
違法有何行政處罰
走私糧食不僅觸犯刑法上的走私罪在海關法上也規(guī)定了相應的處罰。知名海關律師張曉霖提示,《海關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走私行為論處:
(一)明知是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的;(二)在內(nèi)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
海關對當事人違反海關法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同一當事人實施的2個以上違反海關法的行為,可以制發(fā)1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2個以上當事人分別實施的違反海關法的行為,應當分別制發(fā)行政處罰決定書。對2個以上當事人共同實施的違反海關法的行為,應當制發(fā)1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區(qū)別情況對各當事人分別予以處罰,但需另案處理的除外。
走私糧食對國內(nèi)居民的身心健康都有著不確定的危害性。打擊走私不僅是海關廉潔清明,做好本職工作,法律也應該適時更新配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