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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從來不缺少勇者,正如大學生救兒童溺亡的事件,似乎在我們的生活中已發(fā)生過許多次。盡管,日前一大學生為救落水兒童溺亡的消息遭到了很多人的質疑,但是,如果真的是見義勇為,那么其就應該受到贊揚;如果是將功補過,那么侵權法的責任也應該有所減免。
大學生救兒童溺亡
據河南商報報道,近日,“一大學生為救落水兒童溺亡”的新聞沖擊了不少人的眼球,人們?yōu)榇髮W生的見義勇為點贊,為其溺亡惋惜。
然而昨天,關于此事的另一個版本引發(fā)關注:有媒體報道,當地警方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孟瑞鵬不是救人溺亡,而是不慎落水。至于事情的真相,2月28日,清豐縣公安局政治處副主任韓自杰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他(孟瑞鵬)后背靠著欄桿,用力過大,欄桿一下子開口了,兩個孩子也在邊上,三個人一起落水了。”他說,因該事件影響較大,會通過清豐縣縣委宣傳部發(fā)布情況通報。
侵權責任的補救措施
一般情況下,損害結果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決定了賠償的范圍和數額。大學生救兒童溺亡的事件,如今引發(fā)人們的爭議,可是到底該名大學生的生命因何而逝,其應該換來什么樣的“補償”呢?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大學生救兒童,如果孟瑞鵬沒有存在侵權的故意和過失,那么其就沒有救助的義務,因此而救得孩子的性命,失去自己的生命,則構成了法律上的不當得利,受益的被救兒童應該返還不當得利,即給予受害人相應的補償。
當然,如果正如清豐縣公安局所言,那么孟瑞鵬則可能存在侵權,因為是其過失致兩名兒童落水,陷入險境,造成人身和精神上的損害。即使其為補救其過錯而失去生命,那么也不必然構成侵權責任法上的絕對免責事由。知名債權債務律師,北京林鑫沃邦律師事務所債權債務部主任,郭延虎律師提示,因為就減免加害人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了以下六種情形:被侵權人過錯、受害人故意、第三人損害、不可抗力、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
人非圣賢,孰能無過!但是,當一個人敢于用生命去償還自己的罪過,那么這個人就應該得到人們的贊許;更何況到底是見義勇為,還是將功補過,仍只是五五之數?。ǚò罹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