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大當婚,女大當嫁。為了能找個好歸宿,相親的相親,網(wǎng)戀的網(wǎng)戀,只要能使出的“技能”,恨不得全都派上用場。近日,一男子在數(shù)次征婚未果之后,竟然向法院要人,堅持要將心儀之人許配給自己。看來結婚強迫癥是一種病,得治!
不滿征婚結果 告婚戀機構“欺詐”
今年34歲的趙亮在中山某單位從事押運工作。2013年趙亮在某大型婚戀機構注冊登記進行征婚,雙方簽訂了《婚介服務合同》,合同約定乙方(婚戀機構)一個月內(nèi)介紹不少于3位符合條件的女性,趙亮向其支付服務費1000元。
該機構先后介紹了楊某某、張某某、林某某、郭某某與趙亮見面,都因趙亮不滿意而告終。隨后,趙亮認為該機構并未完全按照合同要求“介紹不少于3名符合條件的女性”,便向法院起訴該機構存在欺詐行為,要求返還婚介費1000元。一審查明后認為婚介機構對介紹女性人數(shù)約定不明,且未完全履行合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最終判決婚戀機構向趙亮退還服務費500元。
上訴請求法院判令心儀女嫁給自己
本以為此事就此打上句點,豈料趙亮不服,上訴到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稱婚戀機構應向其提供中山市委機關女公務員的詳細資料,以方便自己追求該公務員。并請求法院判令該女公務員嫁給自己,判令婚戀機構返還婚介費1000元等。
經(jīng)查,該公務員雖為婚戀機構會員,但因男方身高在4000px左右便明確拒絕進一步認識。最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趙亮的上訴理由缺乏理據(jù),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婚介服務合同》違約風波
簡單地說,合同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或誤導對方基于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簽訂合同達到欺詐的目的。本案中,趙亮與該婚戀機構簽訂的《婚介服務合同》,意在讓該機構幫自己介紹符合條件的女性,而該婚戀機構也確實存在給趙亮介紹相親女性的行為,不存在欺詐一說。
不過,該婚戀機構在履行合約過程中,因所找女性“未完全符合條件”而使得這份合約的履行質(zhì)量打上了折扣。依據(jù)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婚戀機構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強迫結婚不只是“病”
趙亮要求法院判令心儀公務員嫁給自己的訴求實在令人瞠目結舌,結婚不是強買強賣,講究的是兩情相悅。趙亮應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在女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強制追求并提出強娶的不合理要求,是婚戀觀不夠成熟的表現(xiàn)。
另外,我國《婚姻法》第五條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如果存在脅迫婚姻,受脅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不過,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
結婚強迫癥不只是一種病,還是一種不尊重他人的行為,更是一種缺乏法律意識的表現(xiàn)。千萬不要為了戀愛而戀愛,更不要為了結婚而結婚。要相信,你若盛開,真愛自來。(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