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語:
42歲女子戀愛謊稱23歲,男友竟然沒發(fā)現!愛美之心人皆有之,但這樣通過欺騙換取的愛情又能長久么?閨蜜發(fā)現后敲詐該女子,該女子竟伙同男友一起將其殺害。這是怎樣的悲劇??!雖然閨蜜的做法欠妥,但也不至于招來殺人之禍??!這起殺人事件中,該女子和她的男友是否構成故意傷人罪的共犯呢?
事件回顧:
42歲女子戀愛謊稱23歲
42歲的女子楊月,向戀愛男友報假名并謊稱自己23歲。但是,楊月的秘密被自己的閨蜜得知。隨后,楊月的女朋友便開始向她數次索要封口費,并威脅不然就說出秘密。為了保住愛情,楊月再次用謊言哄騙男友。在取得男友信任后,楊月帶著男友用錘子將勒索自己的朋友砸死。(來源:和訊網)
法邦時評:
共同犯罪如何認定
在這起事件中,該女子和她的男友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呢?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呢?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是:必須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必須有共同行為。
一、 必須二人以上
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能成為單獨共同行為的主體,同樣也不能成為共同犯罪的主體。因此,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同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
二、 必須有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各個共同犯罪人對該罪都有故意。第二層意思是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著意思聯絡,意識到了在協(xié)同共同行為。在共同犯罪的場合,必須具備兩層意思,才認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三、 必須有共同犯罪行為
這里所稱的共同犯罪行為是廣義的,既包括實行行為,也包括組織、教唆、幫助、共謀行為。按照分工不同,在共同犯罪中承擔實行行為的人,叫做實行犯;沒有親自實行共同行為而僅承擔幫助行為的人,叫做幫助犯;僅有教唆行為的人,叫做教唆犯。因此,教唆犯、幫助犯通常是對實行犯的實行行為進行教唆、幫助。
在這起殺人事件中,該女子和她的男友,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同時實施了殺人的行為,因此,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網友評論(新浪微博):
嚴懲犯罪分子
@baby鹿寶寶:艾瑪,她是怎么化妝的?教我啊!
@胡門胖子娃:男友已失明。//@北漂的滄州人: 她那個男友得是個什么樣的人啊,這個模樣能相信她23歲。
@窩在家里避暑的灰阿灰:她找的都是盲人么!
結語:
首先,我們不得不承認在這起事件中,該女子的閨蜜敲詐的行為存在過錯,但我們也不得不感嘆,該女子的男友也是個糊涂人。他人的生命怎么可以任意剝奪呢!那可是至高無上的生命啊!希望人類的智慧用在對人類發(fā)展有用的事情上,而不是用在剝奪他人生命上?。ǚò罹W)
